浙江中小企業多、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相對活躍,民間借貸糾紛也因此具有其自身特點。
7月10日公布的《浙江法院民間借貸審判報告》顯示,2011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約占全國的15%。2008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和標的額總體呈上升趨勢。
以錢炒錢賺取利差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章恒筑介紹說,浙江的民間借貸已經從熟人間交易逐漸演變為陌生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經營性借貸的融資渠道。許多企業將借貸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如用于創業經商,擴大生產經營,投資礦山、水電等項目開發或作為企業流動資金、過橋資金等。一些地方的企業和個人還專門從事“以錢炒錢、賺取利差”的資金生意。借貸資金呈現出典型的資本化、商業化特征。
與此同時,高息現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隱蔽化。“由于融資困難,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不斷走高。浙江省一些民間融資活躍的地區,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章恒筑說。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為規避“超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護”的法律規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預先扣息、訂立陰陽合同等做法,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困難。
職業化中介化組織化
一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放貸人”群體和為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中介組織,使得民間借貸行為日益組織化、專業化。
章恒筑介紹說,除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等中介機構紛紛介入民間借貸外,還有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也充當起民間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流入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
同一主體系列案增多
章恒筑指出,目前,同一主體作為原告或被告涉訴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專門從事資金生意的職業放貸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則往往是大量對外舉債的企業或企業主。這些系列案往往社會影響面較大,傳導性強,易呈現集中爆發態勢。
此外,在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一部分放貸人會因追求更高的資金利潤而失去理性,開始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治安。
“此類案件中,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處理都比單純的民間借貸案件復雜得多,給法院增加了審理案件的難度。”章恒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