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死后信用卡竟然出現消費透支,銀行要求繼承人還款的要求最終遭到法院駁回。
趙城是濟南某公司職員,2006年10月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之后持卡進行了多次消費。2007年11月1日,趙城意外死亡,遺物均由女友保管,趙城父母處理完兒子的后事后一直在老家生活。令趙城父母沒想到的是,兒子死去幾年后,銀行卻將夫妻倆告上市中區法院,要求趙城父母作為尚未結婚的趙城的法定繼承人償還趙城信用卡欠款及利息、違約金共計兩萬余元。
接到起訴書的趙城父母萬分意外,夫妻倆對于兒子信用卡的辦理和使用情況一無所知。
主審法官對趙城信用卡消費明細進行仔細審查,發現銀行起訴趙城逾期未還的欠款第一筆1942.85元是趙城死亡前一天消費的,在此筆消費前趙城并無不良欠款記錄。但在趙城死亡幾個月后,即2008年1月15日,卡上突然又出現了兩筆消費,消費金額分別為4380元和5620元。直至銀行起訴時,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已經累計2萬余元。
主審法官聯系了銀行工作人員,分析了趙城信用卡欠款的構成,講明了公民的民事權利義務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趙城死亡后不會再有民事行為,死亡后信用卡又進行了消費應為他人再使用。第一筆欠款1942.85元是因趙城意外死亡的客觀事實致使該欠款沒有償還,作為法定繼承人,趙城父母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而趙城死后兩筆消費,趙城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趙城父母也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銀行要求償還2萬余元欠款的訴訟請求,判決趙城父母償還銀行信用卡欠款1942.85元及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