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歲的賈傳智,原本住在濟南市長清區靳莊,現在卻過著四處躲賬的生活。2007年,他在當地信用社辦理賬戶并存入20萬元。沒想到,在一次掛失密碼后,這20萬元卻被“別人”取走了。從2009年開始,他起訴信用社,兩次敗訴。隨后,他到公安局報案,被告知不予立案。時至今日,他仍然沒有放棄申訴,他希望公安部門能夠介入,幫他查明究竟是誰取走了那20萬元存款。
辦了一次密碼掛失
20萬元不翼而飛
4月15日,賈傳智撥通了記者的電話,他聲稱自己并不在濟南,“欠人20萬元四處躲避,都是因為當初我存在信用社的20萬元被人莫名其妙地取走了。”
農民賈傳智2007年在工地上承包了搭建腳手架的私活。他托熟人從當地信用社貸了20萬元。2007年5月19日,賈傳智在長清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平安信用社開立了私戶,并將20萬元貸款存入該戶頭。同年7月5日,賈傳智取款時發現忘記密碼了。于是,他申請密碼掛失。信用社規定重置密碼需要“大約一周時間”,他當天并未取款。賈傳智說:“沒想到,我沒取成,錢卻在那幾天里被別人取了。”
在平安信用社提供的一份取款憑證復印件上,記者看到,2007年7月13日10時50分,賈傳智賬戶上的20萬元被以現金形式取走,客戶簽名為“賈傳智”。當天在20萬元被取走前,平安信用社在賈傳智申請的掛失單據上作了“已重置密碼”的處理結果。
賈傳智告訴記者,不久后,他便發現20萬元被取走。在與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協商后,他并沒有及時報警,“對方說先讓我想辦法還上20萬元貸款,到底是誰取了錢,以后再慢慢調查。”于是,賈傳智托熟人借了20萬元,及時歸還了貸款。然而,欠下的20萬元,他卻一直還不上。
兩度起訴信用社
均因缺證據敗訴
平安信用社一直沒有給出令人滿意的答復,信用社稱,監控錄像也僅保留三個月時間,已經被刪除了。2009年7月,老賈將平安信用社告到長清區人民法院。
在該案件審理過程中,長清農信社提交了該20萬元取款的個人業務取款憑證。然而,賈傳智認為:“簽名并不是我的字跡。”于是,老賈向法院申請對2007年7月5日密碼掛失處理結果和2007年7月13日個人業務取款憑證背面的兩個“賈傳智”簽名做字跡鑒定。2009年12月16日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這兩個“賈傳智”簽名均非本人所簽。
然而,法院當時未對個人業務取款憑證正面的“賈傳智”簽字進行司法鑒定。按照法院的說法,因為當時“賈傳智認可該憑證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簽”。2010年2月8日,長清區人民法院判決賈傳智敗訴。
“我并沒有說過取款憑證正面的簽字是我自己所簽,這一點可以通過司法鑒定進行驗證。”于是,賈傳智又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法院認為,賈傳智提出申請對該簽名進行字跡鑒定,相關證據不足未予采納。最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賈傳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賈傳智進行簽名司法鑒定的想法也沒法實現了。
取款憑證上簽字的
到底是不是賈本人
根據賈傳智提供的信息,記者找到2007年7月13日在工地上與賈傳智一同干活的侯光卯。侯光卯當時在工地上負責施工安全,他告訴記者,“當天除了中午吃飯的時候,從上午到下午,我一直在工地上盯著老賈干活。”然而,20萬元取款憑證上的信息顯示,取款時間是“10點50分”。對此,侯光卯認為,由于事情過去太久,無法確定老賈在午飯時間都干了什么。
2010年8月10日,賈傳智到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分局報案,稱自己被詐騙。然而,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分局認為賈傳智提出控告被詐騙的案件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2012年3月,賈傳智又來到濟南市公安局。3月19日,濟南市公安局經過了解,認為賈傳智的要求“非公安機關管轄”,再次拒絕了他立案的要求。
對此,賈傳智感到很委屈:“如果公安局最終調查出來確實是我取的錢,那么說明我報假案,可以依照法律對我進行處罰,誰敢頂著‘報假案’的罪名去要求公安局立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