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童先生已經兩年半沒去過澳門,他的銀行卡也放在身邊,但卡內的錢卻莫名其妙在澳門消費了83萬余元。他認為是銀行的漏洞導致錢被盜刷,將開戶行某銀行廣州暨南大學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存款83萬余元及利息。昨日,該案在天河區法院開庭。
據童先生介紹,今年8月19日,他取款時,發現卡內的83萬余元不翼而飛。查詢消費記錄后,發現頭天晚上10時許,賬戶內的金額在澳門一家商鋪被消費了83萬余元。“事發時我在廣州,卡也在我身上,而我已經有兩年半沒去過澳門,一切有通行證記錄為證。”
21日,童先生又前往澳門報案。經澳門警方再三核查,最終憑借銀行終端號查找到了發生該筆消費的一家銀器店。
據澳門警方向童先生提供的該筆消費所使用的銀行卡及持卡人簽單憑證復印件(澳門規定,刷卡消費50萬元以上要復印有關身份證件)顯示,該筆消費所使用的銀行卡除了與童先生的銀行卡卡號相同外,卡片的其他外表信息完全不同,簽單憑證上的簽名也并非童先生的手跡。
童先生認為,他與被告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成立。他在8月18日并未使用其持有的銀行卡從其賬戶內支取或消費83萬余元,因此被告作為儲蓄單位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向他支付83萬余元存款。
庭審焦點
焦點1: 銀行卡被盜刷責任在誰?
昨日庭審,童先生的律師舉出一份澳門司法部門提供的銀行卡復印件。復印件顯示,今年8月份,在澳門被盜刷的83萬余元是由該銀行的卡所刷,該卡表面銀行卡號是凹凸印刷,屬于假卡或克隆卡。
童先生的律師認為,雖然是假卡,但卻順利消費,說明該銀行的系統不能辨識出假卡。該銀行的磁條卡一直以來就存在各種漏洞,犯罪分子很容易克隆或者造假。
銀行代理人回應說,銀行卡內的存款是由銀行卡和客戶密碼兩部分組成。“磁條卡有缺陷,但磁條卡也不是一家在用。卡和密碼缺一不可,不能一味地把責任推給銀行。”
焦點2: 委托財務代辦是否意味著泄露密碼?
該銀行提交的錄像資料顯示,事發前一個月,童先生曾將銀行卡交給一位姓曾的人,讓他到銀行取錢。銀行認為,童先生將密碼和銀行卡交給第三方,應該承擔泄露密碼的責任。
童先生的律師說,曾某是他信任的公司財務人員,他將卡和密碼交給曾某去辦理業務,這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是法律所許可的。雖然童先生曾把銀行卡密碼告知第三方,但并無證據證明這和原告銀行卡被盜刷有必然因果關系。
焦點3: 是保管關系還是債權債務關系?
童先生的律師提出,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儲蓄合同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并非保管關系。
他說,存款存入銀行后已轉化為銀行資產,銀行對存款可集中使用,還可用于各種經營活動,若是客戶財產,銀行則不可能具有隨意使用的權利。那么被盜刷所造成的損失也是銀行的損失,而不應該轉嫁到童先生頭上。
銀行方面表示,客戶存在銀行的存款,銀行通過存折或者銀行卡保存起來,密碼經過銀行的加密處理,只有客戶本人和銀行的保密系統知道,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
因此,銀行只是替用戶保管存款,并不是債權債務的關系。
童先生表示他愿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調解。但被告方表示只能接受擔責五成的調解方案,童先生覺得賠償太低,不能接受。(記者林霞虹 實習生吳振鵬 通訊員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