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5日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調整保險資金投資股票上限為20%,首次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不動產、未上市股權等新領域的投資比例上限分別為20%、10%和5%,保險資金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辦法指出,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而此前征求意見稿規定險資不得投資創業板。
辦法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的原則、目的、運作模式、風險管控和監督管理。保監會有關人士透露,該辦法是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基礎性規章,隨后保監會還將根據此辦法出臺險資投資不動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新領域的投資實施細則。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投資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1999年10月,保險公司被允許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資本市場,但比例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2004年10月,保險資金直接獲準入市,險資可以投資股票,上限為5%。2007年7月,險資投資股票和基金的比例上限被分別調整為10%。
辦法指出,險資投資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而此前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投資此項目的比例上限為6%和4%。
在新開放的投資渠道上,辦法規定,投資于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于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辦法還明確了險資的“禁入”領域:不得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不得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不得從事創業風險投資;不得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于向他人提供擔;蛘甙l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辦法未對險資投資股指期貨做出規定,只是明確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于對沖風險,不得用于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本報記者 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