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游,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等有關兩岸旅游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宜,雙方分別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與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以下簡稱臺旅會)聯系實施。
(二)本協議的變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二、旅游安排
(一)雙方同意赴臺旅游以組團方式實施,采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二)雙方同意按照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視情對組團人數、日均配額、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進行協商調整。具體安排詳見附件一。
三、誠信旅游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營行為,倡導品質旅游,共同加強對旅游者的宣導。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簡化出入境手續,提供旅行便利,保護旅游者正當權益及安全。
(二)雙方同意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化解風險,及時妥善處理旅游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義務。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范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游的資質,并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游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合同(契約),并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游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游者正當權益,依合同(契約)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并相互確認旅游者的通行手續。旅游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后,視不同情況協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游相關事宜,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協議于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一、海峽兩岸旅游具體安排
二、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陳云林 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峽兩岸旅游具體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額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為限。組團一方視市場需求安排。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整。
二、旅游團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團自入境次日起在臺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實施赴臺旅游,于七月四日啟動赴臺旅游首發團。
附件二
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
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兩岸旅游業者應遵守如下規范:
一、海旅會和臺旅會提供的組團社和接待社名單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聯系人及其移動電話等信息。若組團社或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動,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二、臺旅會應設置旅游咨詢服務及投訴熱線,以便旅游者咨詢及投訴。
三、海旅會和臺旅會作為處理旅游糾紛、逾期停留、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聯系主體,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臺旅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團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團旅客名單及相關信息,組團社應為旅游團配置領隊,接待社應為旅游團配置導游。旅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游共同協商,妥善處理,并分別向組團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一方應向組團社提供接待旅游團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七、組團社、接待社均不得轉讓配額及旅游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組團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旅游者。如有違反,應分別予以處理。
八、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臺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游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游團返回。不以旅游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臺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系,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時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