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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議為兩岸之間開展司法互助、服務兩岸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制度性框架。
為了進一步提升協議的操作性,201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規定將于6月25日起施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該司法解釋進行了權威解讀。
應遵循一個中國原則
“自協議生效以來,人民法院涉臺司法互助工作蓬勃展開。但由于種種原因,實踐中還存在轉遞環節多、效率不夠高、操作不盡規范等問題。”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開門見山道,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起草該司法解釋及其配套文件《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文書樣式(試行)》。
對于《法制日報》記者“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應當堅持哪些基本原則”的提問,這位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而所謂“法定職權范圍內”,是指人民法院對自身辦理的案件向臺灣地區請求協助;人民法院對臺灣地區法院辦理的案件提供協助;以及人民法院為臺灣地區提供協助時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特別是訴訟法的規定。
“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辦理涉臺案件一貫遵循的原則作了重申。”該負責人強調。具體內容為: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應當遵循一個中國原則,遵守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減少程序細化文書格式
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就是在協議確定的以最高法為對臺聯絡的一級窗口基礎上,以最高法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方式,就辦理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開通了對臺聯絡的二級窗口。
“自2011年6月25日起,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辦理工作將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轉送,不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這等于在大陸方面減省了一道工作程序,可以有效提高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效率。”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說,今后,經最高法授權的各高級人民法院聯絡人可以就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具體辦理與臺灣地區聯絡人直接聯系。
該負責人指出,對于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較復雜且數量不是很大,仍須通過最高法審查轉送和對臺聯絡。
與減少程序同步的是相關文書的全面細化。
“考慮到涉臺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辦理程序的特殊性,不能簡單套用辦理一般案件的文書格式,因此我們在起草司法解釋的同時,根據協議有關文書格式的要求,又起草了文書樣式。”這位負責人解釋說,24種文書樣式,涵蓋了人民法院在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過程中常用和具有代表性的樣式,以確保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的規范和質效。
據介紹,司法解釋還對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臺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職責分工、具體辦理程序、審查轉遞時限和相關保障措施等進行了全面規范。
送達文書限期兩個月
時效性問題,是兩岸法院開展司法互助時都比較關注的問題。協議對送達文書司法互助規定了3個月的時限,對調查取證未規定時限。司法解釋作出了怎樣的規定呢?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最高法在起草司法解釋時,特別注重切實提高司法互助效率的問題。為此,就協助臺灣地區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解釋對具體辦理法院分別明確規定了兩個月和3個月的最長辦理時限,而且分別要求一般應當在15日和一個月內完成。
“在主動提出并提高辦理時限的基礎上,司法解釋還參照過去一些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案件轉遞時限的要求,對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的審查、轉送等工作時限也統一規定為7個工作日;對于立案期限,則規定為5個工作日。”該負責人說,這些時限要求,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切實落實協議有關盡最大努力及時向對方提供協助的精神。
“我們認為,司法解釋實施后,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的效率將會更進一步提高。”這位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