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27日電(記者陳菲 崔清新 田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頒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這一舉動被認為是法院系統加強工作人員廉政建設,健全執法過錯、違紀違法責任追究等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認為,最高法出臺自律條例,是針對司法系統內出現的一些腐敗現象的有力回應,尤其是最近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的一審判決,更體現出最高法鏟除腐敗的決心。
這部條例依據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并參考借鑒《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法院相關紀律規范而制訂,共分3章111條,分別從政治紀律、辦案紀律、廉政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等6個方面,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和日常生活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
劉仁文說:“最高法此前出臺了不少紀律規范,但都比較分散,而且都是試行,這次規定系統全面,是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和日常生活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
新頒布的條例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違紀行為作為紀律約束的重點,針對法院反腐倡廉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添了新的約束性規定,如利用司法職權或者其他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低價購買、高價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以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或者收受財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條例還加重了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以及“司法不作為”等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
根據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或者為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的情況,情節嚴重的,都將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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