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介紹上海、福建落實“31條惠及臺胞措施”新進展
中新社北京6月13日電 (路梅 林凱潼)國務院臺辦發言人馬曉光13日在北京介紹了上海、福建落實“31條惠及臺胞措施”的最新進展。他表示,還有一些省市也在積極研擬推出相關落實措施。
當天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馬曉光說,6月1日,上海市發布《關于促進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共55條,涉及經濟領域28條,文化社會領域27條。其中既包括對應“31條措施”在上海落地的內容,也包括上海公共政策領先于其他地方開放實施,以及具有上海特色的措施。
例如,支持臺資企業在滬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支持臺企參加將于今年12月在上海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支持上海臺企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支持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滬就業,并享有與該市居民同等待遇;對臺灣青年來滬創新創業就業給予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
馬曉光表示,6月6日,福建省發布貫徹落實“31條措施”實施意見,包括擴大閩臺經貿合作、支持臺胞在閩實習就業創業、深化閩臺文化交流、方便臺胞在閩安居樂業等四個方面共66條具體措施。其中有37條對應落實“31條措施”,24條是福建先行先試的,另有5條是復制推廣有關試驗政策的。這66條措施既涵蓋臺企在行業準入、金融服務、資金扶持、通關便利等方面的各項優惠政策,也涉及臺胞在福建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居住、生活、勞動保障、就醫、交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還包括深化閩臺文化交流的各項舉措。
例如,臺企可參與福建省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城市內河整治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項目。臺灣同胞來閩就業創業,按規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在閩工作的臺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勞動保障。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按規定申請在閩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等機構。在福建省自貿試驗區新設立的臺企可按大陸企業申請注冊,臺灣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持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會計、規劃、建筑、咨詢、金融、醫療、旅游等執業證書,按證書許可范圍可在福建省自貿試驗區內按有關規定開展相應業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