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十九大對臺工作指導思想,國臺辦等29個部委于2018年2月28日公布“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條措施”),這是落實與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重要舉措,在海峽兩岸尤其是臺灣島內引起廣泛反響。“31條措施”內容豐富,涉及面廣泛,牽涉部門多,需要認真、準確、科學解讀與領會,避免誤讀與誤解,方能有效落實并產生積極效果。
外界普遍認為“31條措施”是對臺灣同胞實行“同等待遇”,這是不準確與不全面的。“同等待遇”是其主要內容,但不是全部,“31條措施”涉及的面非常廣泛,宏觀政策層面包括了鼓勵性政策、開放性政策、同等待遇政策與超同等待遇政策等。
“31條措施”第一部分是“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包括了12項具體內容。
具體政策包括四大類:
一是鼓勵參與性政策(主要有:臺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在中西部、東北地區設立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鼓勵臺資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大力推動臺商投資區和兩岸環保產業合作示范基地建設)。
二是臺資企業稅費優惠與貼補政策(特別是臺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承包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
三是新開放的同等待遇政策(主要有臺資企業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可公平參與政府采購、可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及金融、征信等領域的開放與合作。
四是超同等待遇政策,主要是與土地政策的特別優惠,即給予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折扣等。
另外,“31條措施”第二部分“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中有關單方面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對進口臺灣圖書設立“綠色通道”第2項,也是對臺開放措施,屬于文化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在這一政策措施的關鍵詞之一是“積極促進”,意味著是一個長期的、逐步推動過程,而不是立即、全面實現所謂的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的同等待遇。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大陸對臺資企業開放政策是非常廣泛的,已陸續出臺許多政策措施,不完全限于“31條措施”。特別是今年以來,中央宣布了一系列經濟金融證券領域的對外開放政策措施,也均適用于臺資企業,這部分的開放力度不亞于“31條措施”的開放水平。
“31條措施”第二部分是“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文本總計有19項。這部分內容廣泛,涉及面廣,主要內容包括:擴大開放專業資格考試與就業規定、擴大開放臺灣同胞參與大陸專案基金與與專才計劃申請、鼓勵參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展工程活動擴研究合作、鼓勵加入專業性社團組織或行業協會、有權參與大陸社會文化榮譽獎評比及臺灣民間機構可申請兩岸交流專項基金。這一政策開放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有些是具有開創性的,主要體現了大陸對臺灣同胞訴求與權益的關注、關心。
需要強調的是,第二部分標題是“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就已標明,這一政策的關鍵詞是“逐步”提供,而不是一步到位,而且是有限定的,是對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逐步提供同等的待遇,而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對所有或各類臺灣同胞實行同等待遇,在島內生活未到大陸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就無法享受同等待遇。在兩岸政治對抗及兩岸治理范圍尚未協調之下,只有在大陸入籍的臺灣同胞,才可與大陸同胞享受完全相同的“同等待遇”或居民待遇,只有“常住”即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這部分臺灣同胞才可享受“31條措施”規定的相關待遇與權利。
同時,“31條措施”中列出的19項內容,相關開放或同等待遇措施有明確界定范圍的,如參與社團組織主要是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而不是所有的社團組織。特別是具體規定中大量使用了大量“鼓勵”、“支持”與“可”等概念,就是說這些政策措施體現中央對臺灣同胞的關心、關懷與關切,展現善意,但這些政策措施是開放性的,是鼓勵性的,是支持性的,不是強制性的。
可以說,中央“31條措施”的出發點主要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旨在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其內容則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兩岸一家親”對臺工作重要理念,充分展現了祖國大陸對臺灣同胞的親情與善意。地方政府與有關部門需要認真、準確領會“31條措施”政策措施的精神與內涵,積極落實與逐步推進,將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推向一個新的階段、新的高度。(王建民,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福建閩南師范大學兩岸一家親研究院名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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