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入境臺灣須持新冠檢測證明
(抗擊新冠肺炎)12月起入境臺灣須持新冠檢測證明
中新社臺北11月25日電 臺當局“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宣布,除回臺奔喪等緊急狀況、出發地無法自費采檢或經指揮中心同意者,12月起入境臺灣須提供3日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違者重罰。此政策適用臺灣人以及持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和陸港澳人士,不適用經臺轉機旅客。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中時新聞網報道,該機構負責人陳時中表示,若旅客無法出示檢驗報告且未符合上述情形徑自返臺,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于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采檢外,后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并將依據相關規定處1萬元至15萬元新臺幣罰款;若經確診且有傳染他人的嫌疑,亦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陳時中稱,境外檢驗目的是便于航空公司了解旅客個人健康狀況,并依據旅客防疫風險,于機上采取適當預防措施,降低傳播風險。同時,避免入境采檢造成大批旅客滯留機場,增加感染風險。
當海外臺灣人確診新冠肺炎,又因當地醫療資源匱乏有返臺就醫需求時,如果返臺航班有適當防護措施,患者可委托國際醫療轉送機構、航空公司或臺灣境內收治醫院向指揮中心提出專案申請,返臺就醫使用的航空器以采專機形式為原則。
指揮中心還公布,當天全臺新增5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分別自印尼及菲律賓入境。目前全臺累計確診623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