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立法機構相關委員會11日召開會議,審查“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17條修正案,新條文涉及大陸配偶獲得身份證年限、在臺居留期間的計算方法等,如獲通過將使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由現行的最快6年縮短為最快4年,與在臺外籍配偶一致。
新條文提出,大陸配偶在臺灣依親居留連續滿三年,且每年在臺灣居住超過183天者,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1年且在臺居住335天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天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居住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請在臺定居。
臺灣當局兩岸事務主管部門表示,此舉旨在保障大陸配偶在臺灣的生活權益。
據臺方統計,截至2012年1月底,大陸配偶在臺人數逾30萬,且近5年來兩岸通婚穩步增長,每年約12000對。但相比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在臺遭到歧視性待遇。在民意壓力下,2008年以來,臺灣當局將大陸配偶獲得身份證的居留年限從過去的最快8年縮短為6年,取消了申請身份證件每月500人的配額限制,同時放寬了工作、財產繼承和大陸配偶親屬來臺探親等限制。(記者王亞光 陳斌華)
[ 責任編輯:王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