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投訴50%屬實
“又有1家司法鑒定機構、3名司法鑒定人因受到投訴舉報被查實而被撤銷資格。”今天,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了這個消息。
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司法鑒定管理局通過群眾來信來電、中國普法網舉報以及其他形式,收到投訴舉報80件,涉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46件。截至上半年,已督促各地司法廳(局)處理完結20件。其中給予行政處罰的2件:1家機構被撤銷,3名鑒定人資格被撤銷;通報1件;予以糾正的7件;反映問題不實的有10件。
另悉,在46件投訴舉報中,投訴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有35件,主要集中在傷情、評殘和文書鑒定方面,主要訴求是對鑒定結論不服,對鑒定期限、鑒定人簽名蓋章、鑒定人資格、技術標準適用、鑒定收費、鑒定人出庭等等持有異議。從查處情況看,占總數50%的投訴和舉報屬實。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于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凡確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經認真調查核實后,管理機構將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
能力不斷提高查違力度逐年加大 一批規章制度正在加緊擬定中權威披露
中國司法鑒定管理現狀
傷情鑒定是否公正可是案件定性的“關節點”,不會出什么問題吧?河北省石家莊市的劉先生前兩天與人發生口角被打傷,告到法院后,他心里一直犯嘀咕。
可是,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對外委托工作實施細則》和《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實施細則》,讓劉先生吃了一顆“定心丸”。
按照規定,私自接受人民法院其他部門委托、沒有加蓋“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專用章”的中介機構,一經發現,立即注銷其入冊資格。
記者發現,在司法訴求逐年增加,訴訟范圍越來越廣的態勢下,司法鑒定活動中長年存在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久鑒不決,以致造成纏訴、鬧訴等問題,依然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
而自從2005年10月1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施行后的兩年來,像石家莊這樣出臺規范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地方越來越多,對司法鑒定心存疑慮的當事人也越來越少。
11月7日,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獨家披露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自我審視。
管理加強各地出臺地方性法規11個
在司法鑒定領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著很高的地位。用一位一線鑒定人員的話說,“這是一部關于鑒定的‘法律’”。
決定規定了鑒定組織、鑒定人、鑒定監督、鑒定人法律責任等事關司法鑒定工作的核心問題。對保障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進行訴訟活動,有著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為落實這一決定,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司法部統一部署,相繼制定出臺了貫徹落實意見,自上而下、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按時完成了脫鉤轉制、體制調整等任務,確保了改革工作在司法行政系統率先落實到位。
2006年10月,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正式成立,司法部出臺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成為司法鑒定體制改革初期重要的進程性標志。
司法鑒定管理局的成立,標志著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正式列入了司法行政的職能序列,而兩個辦法的出臺,則為各司法廳(局)緊隨其后相繼出臺的160余項規章制度打下牢固基礎。
據了解,目前已有四川、江西、寧夏、貴州等11個省(區、市)頒布了有關司法鑒定的地方性法規;大多地方制定了加強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意見;21個省(區、市)設立了專門的司法鑒定管理機構,12個省(區、市)成立了司法鑒定協會。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嚴格依法開展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按照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統一公告工作:廣東、上海、廣西等地堅持高標準嚴格控制發展速度;江蘇、浙江、寧夏等地制定發展規劃,提出宏觀調控意見;內蒙、青海、新疆等地填補了沒有社會公共鑒定機構的空白;四川、重慶、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的司法鑒定實施網絡……
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統計:2005年,除西藏自治區外,全國審核登記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含計算機司法鑒定、電子物證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共1385個,至2006年底增至1772個,增長率為27.9%;執業司法鑒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長率為27.7%;司法鑒定業務的檢案數量為266241件,至2006年增至505184件,增長率為89.7%。
實驗室認可取得一定進展但差距仍大
“我們即將接受來自中國合格評定認可委員會和北京市技術質量監督局的嚴格審查,以考評是否能夠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如果評審通過,我們所的鑒定結果將從此獲得世界上五十多個國家的承認。”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的郭兆明告訴記者。
據介紹,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于2005年9月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成立,其前身為1986年建立的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隸屬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托著近20年鑒定歷程積累的經驗,曾擁有著為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赫赫業績。順利完成改制更名的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既是面向社會服務的一家司法鑒定機構,也成為隸屬于中國政法大學的科研機構。
與這里躊躇滿志的努力相比,全國近兩千家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等“三大類”司法鑒定機構的運轉狀態,無法讓肩負司法鑒定體制改革重任的行政主管部門釋然。
“決定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在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2006年9月,司法部印發了《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今明兩年將進入審核驗收階段。計量認證、實驗室認可采用國際標準評審機構的技術能力和技術條件,需要大量的投入,從準備、申報到評審,一般需要經過8個月到2年的時間。決定生效時,全國鑒定機構獲得認證認可的不到10家,門檻相當高,任務相當重,壓力相當大。”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局長霍憲丹說。
據介紹,盡管國外對通過實驗室認可一般采用自愿原則,但我國已經把獲得認證認可作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定要件。
“從長遠看這是必要的。”霍憲丹說,經過鑒定機構的努力,目前全國已有20家機構通過了認證或認可,取得了一定進展。
霍憲丹告訴記者,管理部門從我國的國情出發,主要從開展部分鑒定項目的能力驗證入手,推進實驗室認可工作。能力驗證類似于權威機構組織的考試,合格的就說明鑒定機構具有了某一項鑒定的技術能力,同時具有了申請認可的必要條件之一。“今后將逐步把能力驗證結果、認證認可情況與從業資格掛鉤,確保司法鑒定質量。”霍憲丹說。
記者從目前國內惟一具有司法鑒定能力驗證提供者資格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了解到,從2005年11月開始,經國家認可委授權,該所在司法鑒定行業組織了3次能力驗證活動,參加鑒定的機構已經從2005年的44家增加到2007年的563家。
處罰嚴格撤銷注銷數十家違規機構
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告訴記者,規范執業活動、保證鑒定質量,關系到司法行政機關的整體形象,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在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記者看到了3份行政處罰書,分別來自北京、江西和湖北,日期最近的一份是在9月中旬下達的。
在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的一名司法鑒定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質證通知后,未與法院取得聯系,未與同宗檢案鑒定人交接清楚,也未向鑒定機構負責人匯報,沒有按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出庭作證。由于該司法鑒定人不具備不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違反了有關規定,北京市司法局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江西,兩名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把X光片建議性意見當成診斷性意見,把CT“皮下軟組織挫傷”診斷認定為“帽狀腱膜下血腫”,違反技術操作規范要求及客觀鑒定原則,存在虛假鑒定的故意。江西省司法廳依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二人停止司法鑒定執業4個月和3個月的處罰。
在湖北,一名司法鑒定人在對一位被鑒定人進行傷情及傷殘程度鑒定的活動中,以同一文號出具兩份不同結論的鑒定書,受到湖北省司法廳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記者了解到,司法部去年10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組織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執法大檢查活動,抽調了7個省的分管領導和處長,組成5個督察組,分赴10個省(區)、20多個市縣,查找司法鑒定管理和執業活動的薄弱環節,落實整改措施,規范執業行為。今年底,司法部將部署開展司法鑒定機構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行業秩序。
據2006年司法鑒定執業監督管理情況統計:2006年,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者注銷的“三大類”司法鑒定機構有22個,816名司法鑒定人被撤銷或者注銷執業資格。“三大類外”被撤銷或注銷的司法鑒定機構有53家,鑒定人792名。
相關鏈接
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局長霍憲丹透露,包括《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投訴處理辦法》在內的一批規章制度正在加緊擬定中。
霍憲丹說,司法部近期還將頒布《司法鑒定文書規范》和《司法鑒定教育培訓規定》,研究制定《司法鑒定職業道德規范》、《司法鑒定名冊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管理辦法》;配合國家發改委制定頒布《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組織專家修訂《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標準》。
記者手記:
司法行政機關有能力承擔重任
中國司法鑒定制度雖然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風雨歷程,但進入“深水區”則始于兩年前司法鑒定體制改革。
在管理機關的工作進程表中,記者看到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兩結合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中央、省、市三級司法鑒定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三大類”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框架;重點建設和形成一批高標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實驗室;努力鍛造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鑒定人隊伍……
盡管改革存在著諸多艱難困苦,但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表示,實踐證明,中央關于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司法行政機關完全有能力承擔起司法鑒定管理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