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記者胡喆、毛振華)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指出,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向醫藥代表或相關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意見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將醫藥代表名單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備案,向社會公開。醫藥代表負責藥品學術推廣,向醫務人員介紹藥品知識,聽取臨床使用的意見建議。醫藥代表的學術推廣活動應公開進行,在醫療機構指定部門備案。
意見指出,醫藥代表誤導醫生使用藥品或隱匿藥品不良反應的,應嚴肅查處;以醫藥代表名義進行藥品經營活動的,按非法經營藥品查處。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吳湞表示,此次出臺的意見針對當前藥品醫療器械創新面臨的突出問題,著眼長遠制度建設,是一份重要綱領性文件。(胡喆、毛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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