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蔡某18日收到了他狀告廣州市交委的終審判決書。去年4月,他因用滴滴順風車載客,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市交委”)認定其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決定給予其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蔡某起訴廣州市交委后,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以下簡稱“廣鐵第一法院”)一審認定蔡某行為違法,但認為廣州市交委作出處罰存在定性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廣州市交委上訴后,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廣鐵中院”)二審雖維持了原判,但認為蔡某載客的行為并不違法。
起因 開順風車載客被罰三萬元
據法院查明,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過滴滴打車軟件與司機蔡某取得聯系,約定蔡某駕車將該乘客從廣州市海珠區琶洲附近送至廣州市天河區棠下村,由乘客支付車費,滴滴打車軟件平臺乘客端顯示的車費為16.7元。
蔡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車牌號為粵H的小汽車(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將該乘客搭至目的地。廣州市交委執法人員在廣州市天河區BRT棠下村前,發現該車涉嫌違章,對蔡某進行調查,調查時該名乘客正在下車,蔡某無法出示該車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016年5月16日,廣州市交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決定給予蔡某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蔡某不服,于2016年5月24日向廣州市政府申請復議,廣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廣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蔡某于是向廣鐵第一法院起訴廣州市交委和廣州市政府,請求依法撤銷廣州市交委和廣州市政府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 司機違法但交委處罰不當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蔡某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也未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其營運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構成違法。
但法院指出,網絡預約車經營行為的定性問題是本案的重點。根據有關規定,網絡預約車經營屬于預約出租汽車營運,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出租車客運管理不屬于該條例調整范圍。被告認為原告蔡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的規定屬于定性錯誤,據此規定對原告蔡某作出行政處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廣州市交委對原告蔡某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處罰明顯不當,應予撤銷。被告廣州市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錯誤,應予撤銷。
二審 應引導網約車有序經營
一審判后,廣州市交委不服并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蔡某的載客行為并不違法。二審法院指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在“互聯網+”理念下形成的一種新型的共享經濟模式,這種模式下的司機通過網絡平臺獲取服務信息,并且在提供運輸服務后通過網絡平臺分配收益。這種模式下,司機雖也沒有取得相應的旅客運輸行政許可,但是其與傳統的未取得旅客運輸行政許可而從事旅客運輸活動的單個非法營運行為(俗稱“黑車”)存在重要區別:對于后者,早已有相應的法規規章予以約束和規范;而對于前者這種新型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本案爭議行政行為作出的當時并沒有任何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進行規范。對于這一點,廣州市交委也在上訴狀中坦承,“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處罰決定是在2016年5月16日,而此時國家及省、市網約車相關文件及規章均未出臺。”廣州市交委并認為,將本案的網約車運營行為認定為出租車客運,依據不足。
法院指出,法治之對于公眾而言,其基本原則為“法無禁止即可為”,面對尚無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文件規范的新生事物,作為行政機關的廣州市交委可以從提供服務或指引的角度,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序經營。
二審判決還稱,廣州市交委將網約車平臺運營商和司機割裂開來,“僅對司機一方作出處理令人遺憾,是錯誤的。”
綜合上述因素,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撤銷廣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廣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廣鐵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實習生 黃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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