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油條
一早餐店老板為節省成本,跑到一批發市場內,執意購進100斤“大包鹽”,摻入油條中賣給工地上的農民工。不久,這些鹽被鹽業部門工作人員查 獲。經檢驗,所謂的“大包鹽”就是工業用鹽。近日,該案經審理后,涉案的早餐店老板閔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 5000元。閔某稱,他自己在家炒菜時從不吃“大包鹽”,只吃從鹽務局買的加碘鹽。
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閔某自2015年起在長清區加工、銷售油條等食品。2015年9月,閔某明知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大包鹽”(工業鹽), 為謀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在槐蔭區某批發市場購買“大包鹽”100斤,在其租住處加工油條并在長清區某小區工地銷售。至2015年11月被查獲, 閔某共使用“大包鹽”約15斤。后來,被告人閔某接妻子電話通知后,主動回家跟隨公安人員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以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 實,以自首論。2016年9月,閔某被警方逮捕。
“我用這些鹽炸油條,賣給農民工。平時我家里吃的都是從鹽務局購買的小包加碘鹽。我買‘大包鹽’時,沒有給對方要合格證等手續。”閔某在訴訟中 稱,之前鹽務局的工作人員檢查時,告訴他加工油條不要違規用鹽,更不能用工業鹽,要用鹽務局提供的食鹽。賣給他鹽的女老板當時還跟他說用時小心點,不要讓 鹽務局的人查到。閔某還透露,當時覺得“大包鹽”便宜,每斤0.8元,加碘鹽每斤2元左右,可以降低成本。
近日,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閔某生產、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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