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張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東”的餐館吃飯。飯后結賬時,張先生的發票比小票上的金額多出近100元。服務員告訴張先生,這是該飯店正月初一臨時加收的“加班費”。而且已經在店門外寫了告知。對此,有律師認為,加班費是企業向加班員工支付的報酬,不應將該義務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完全有權拒付。
昨天上午,記者來到該飯店,發現“加班費”告示已經抹去。
300多元飯錢付了400多元
“不是店家提示,我還真不知道要收‘加班費’!要是他們提前跟我說清楚了,我肯定不會在這家吃飯的,世博源飯店那么多,去誰家吃不一樣?”年初一晚上,張先生向晨報記者投訴這件事的時候,還有些憤憤不平。
張先生說,他們一家人春節到世博源玩,玩到下午,有點餓了。當時正好在世博源1區這家“老家山東”餐館附近,就進去吃了頓飯。
從張先生提供的消費小票上,記者看到,當時他們點了10個家常菜,共328元,最貴的菜是糟溜魚片,48元。“吃完飯結賬時,收銀員讓我付426元,還有4角零頭免單。我問為什么多收了近百元?對方讓我去看門外的玻璃板。”
張先生跑到門外一看,發現玻璃板的上半截寫著問候語,下半截寫著“溫馨提示:春節期間加收30%加班費!薄拔矣X得加班費是企業的經營成本,不應讓消費者來承擔。所以我讓他們給我開發票?墒,我拿到發票一看,上面只有一個總數字,沒有將餐費跟服務費分開!睆埾壬f,他要求對方在發票上將“加班費”單列,但是餐館方面予以拒絕。
對于店家聲稱的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消費行為是兩廂情愿的說法,張先生說,店家存在惡意欺詐行為。“他們把收費提示寫在最下面,而且字號也小很多,如果不留意,還以為僅僅是節日問候語,誰知道他們卻在問候語中暗藏玄機!”
“加班費”收一天就停了
昨天上午,記者找到這家“老家山東”餐館。張先生拍照為證的告示牌還立在門外,不過“溫馨提示”已被抹去。記者詢問飯店工作人員,是否還收“加班費”?工作人員糾正說,他們收的是“服務費”,僅年初一收了一天,不再收了。
記者問春節還沒有過完,為什么不繼續收?工作人員說:“這是老板決定的事,昨天老板說收,我們就收了,今天老板說不收,我們就不收。”
收銀員在發票打印機上查到了前一天張先生那張發票的底聯,確認他們的確收了張先生426元錢。而且餐費與服務費是開在一起的。
飯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昨天在店門口寫了提示,履行了告知義務。而且,張先生在拒不付款的時候,我們也向他做了解釋,我們收的是服務費,不是加班費!
記者昨天在世博源走訪時看到,很多飯店生意不錯,門口等位的座位上坐滿了人。3區一家知名連鎖餐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客人沒有自帶酒水的情況下,是不加收服務費的。另一家飯店大堂經理也稱,她在餐飲業做了十多年,還沒聽說上海有飯店過年時另收加班費或服務費。
“可收服務費,需先告知”
記者就“老家山東”加收30%“加班費”一事,分別詢問了物價投訴熱線(12358)和消保委投訴熱線(12315)。物價熱線人員表示,“如果飯店確定是收服務費,只要他們明碼標價,就不算價格欺詐,我們不干預。”該工作人員稱,他們沒有定價權,商家定價是市場行為。只要明碼標價了,哪怕他們的服務費收得比餐費還要高,甚至高出幾倍,都是可以的。“飯店那么多,消費者如果不接受他們的服務價格,可以選擇其他門店消費。在明碼標價的前提下,消費行為是兩廂情愿的!
消保委投訴熱線工作人員稱,如果在消費行為發生前,飯店已經將加收服務費的事告訴了消費者,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他們也不會受理。
[律師說法]
服務費餐飲費合開發票欠妥
“這是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飯店是一個公共服務場所,節假日是飯店的旺季,正月初一又是我們的傳統節日,飯店在這個時候加收服務費,的確是有點不容易讓人接受!鄙虾J腥舜蟠怼⑸虾J新蓭焻f會副會長、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主任潘書鴻認為,這個問題還是要分兩種情況分析。
如果對方明確收費項目是“服務費”,這是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發生的關系,只要預先告知了,收費行為就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如告示牌上寫的是“加班費”,那么,消費者就可以拒付!凹影噘M是企業經營者發給加班員工的工資,企業經營者不應將該義務轉嫁給消費者。這是一個勞動人事關系報酬方面的法律規定。”
潘書鴻說,服務費與加班費,在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上是不一樣的,我們需要區別對待。至于消費小票和發票上,都沒有明確載入服務費事項,潘律師認為飯店做法欠妥。特別是在發票上,將服務費與餐飲費合在一起,稅收部門應該進行干預。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