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購買的醬鹵肉食品含有添加劑焦糖色,違反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使用范圍,王女士將北京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超市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王女士向華聯超市退還商品,華聯超市向王女士返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的判決。
去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華聯超市分別購買了17袋某品牌老湯濃香醬牛肉、秘制醇香醬牛腱和濃郁五香醬羊肝,共計695.20元。上述三個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GB/T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
王女士購買了上述三種產品后發現,產品標準號對應的是《醬鹵肉制品》,但經了解,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使用范圍不包括醬鹵肉制品。因此,認為涉案產品屬于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不安全食品,王女士將華聯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自己退還商品后,華聯超市退還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華聯超市辯稱,涉案食品本身是醬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圍,符合國家的相關安全標準。超市出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沒有退貨、退款的義務。十倍賠償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并且銷售方在明知產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時,銷售方才應承擔責任,因此不同意王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女士向華聯超市退還商品,華聯超市向王女士返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一審判決后,華聯超市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王女士在華聯超市購買的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號,對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記載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圍不包括醬鹵肉制品,而涉案產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故華聯超市向王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了解,焦糖色是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形成工業化生產以前,就是把糖經高溫熬煮后,形成老百姓俗稱的焦煳糖,用于食品著色、增加味道。工業化標準生產以后,焦糖色由糖加入一些催化劑在高壓高溫下產生化學作用而成。我國根據不同的生產工藝,將這些產品分別稱為亞硫酸銨法、氨法、普通法3種焦糖色產品。衛生部2008年第27號公告,公布了普通法焦糖色可以在焙烤食品餡料(僅限風味派餡料)中使用,加氨法焦糖色可以在淀粉制品(僅限粉圓)中使用;2009年又以公告的形式,規定焦糖色(亞硫酸銨法)可以在糧食制品餡料(僅限風味派)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為7.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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