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5日,麗江市中級法院對震驚全國的吉林導游麗江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徐敏超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盡管對于這一判決結果,包括徐敏超的辯護人李春光律師均認為是“輕判”,在網上也有不少網友發出“判得太輕了”的感慨,但記者昨日獲悉,徐敏超還是要求提起上訴,并于昨日將上訴狀遞交到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去年4月1日下午4點左右,徐敏超帶領吉林市霧凇旅行社組織的“夕陽紅”旅游團一行40人,在麗江古城四方街游玩時,與昆明導游(地陪)彭某某因工作產生矛盾而起爭執。徐敏超在古城四方街一工藝品商店內,奪走一把長約22厘米的匕首,先后刺傷20名沿途游客及路人。20名受害人中,重傷1人,輕傷3人,輕微傷15人,未達輕微傷1人。
去年8月15日,麗江市檢察院以徐敏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麗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9月18日,麗江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院委托,今年11月15日,中國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就徐敏超在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其責任能力,作出了“被鑒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12月25日,法院經審理后一審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徐敏超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徐敏超堅持認為,他的行為并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傷害,且作案時確實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他完全認可該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所以一審法院的量刑并不準確,于是,決定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