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25日消息 臺灣一名34歲的賴姓男子和女子相約以3500元(新臺幣,下同)為代價進行性交易,不料其后女子狀告性侵。法院認為,女子說詞反復,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據臺灣媒體報道,根據彰化地方法院25日公布的判決書,34歲的賴男去年7月透過網絡認識對方,2人說好以3500元代價,相約到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不過賴男事后反悔,只付給女子1900元,女子不滿提告性侵。
賴男在法院審理此案時辯稱沒有性侵,自己先付了1900元后,2人發生性行為,完事后,女子質疑他為何沒戴套子,雙方針對此事發生爭執,而他又付不出尾款,女子才因此告他性侵。
法官認為,女子說詞反復,且只有陰部有擦傷,如遭到男子性侵,其他部位也會有傷痕,事后女子還跟賴男一起去領錢,沒有趁機報案,因而認定女子是因為賴男沒付清尾款,才會控告對方性侵,判決賴男無罪。(中國臺灣網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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