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2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施打甲型流感疫苗陸續有死亡與不適案例,但如果衛生單位總是推說與疫苗無關,也未告知因預防接種致死者,可獲200萬(新臺幣,下同)補償金;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者,可獲補償180萬元,這是受害者權益。
臺中高分檢檢察官李慶義說,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發生時,民眾有義務預防接種,如因預防接種而受害,得請求救濟補償。
5月6日新修正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審議辦法”,規定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補償200萬、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者補償180萬;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補償100萬、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補償60萬。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經病理解剖,給付喪葬補助費30萬。
臺灣“醫療法”規定,衛生單位須告知預后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但民眾注射甲型流感疫苗時,僅被告知可能會發燒、頭疼、肌肉酸痛等,未被告知嚴重后果,以及可申領補償金。
日前疑因施打疫苗死亡的臺中市7歲男童,家屬原定26日火化,不忍兒子因病理解剖支離破碎;但檢察官要求“保全證據”,查明真正死因,家屬才同意解剖,檢察官陳佞如昨天率法醫相驗。男童家屬除要控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不排除提出賠償。
臺灣各地疑似疫苗受害人所組的“甲型流感疫苗受害人自救會”昨天成立,籌備處設于臺中市議員張耀中服務處。(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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