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超市為何成為知識產權侵權高發地
本報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路余 張小玲
老居民樓下的小店,城郊鄉村的小賣部,這些中小規模的超市,極大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但近些年,隨著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一些假冒品牌商品在城市大超市的生存空間受到擠壓后,開始向這些中小超市轉移。
今年1月,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鎮的一家小超市就收到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傳票和起訴書。因為店里銷售假冒偽劣的“七度空間”品牌衛生巾,被該品牌衛生巾商標注冊公司告上慈溪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最后,小超市與原告公司經過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后案件以和解告終。
工商登記顯示,慈溪以超市、日用品店等冠名的零售業商店近4000家,其中像新浦鎮這家小超市一樣惹上知識產權侵權官司的小微超市不在少數。這一現象引起了慈溪法院的關注。通過對近3年知識產權案件的統計分析,慈溪法院發現近3年來平均每年有100起知識產權案件和中小超市有關,且此類案件多為系列案件從而批量維權。被起訴侵權的中小超市,大多集中在鄉鎮地區,且多為關聯案件,同一權利人同時起訴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超市的現象比較普遍,比如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原告起訴本地中小超市的案件多達55件,同一超市因銷售多種侵權商品而多次被訴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此外,慈溪法院法官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這類案件案由集中,其中大部分是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占比達89.58%;另一類是侵害著作權案件,占比達10.42%。從侵權表象來看,侵害商標權糾紛是小超市經營者銷售了侵犯原告在有效期內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在相同或相似核準使用類別的商品,比如有小超市售賣“猴姑”餅干,被“猴菇”餅干廠家告了;著作權侵權多為侵害美術作為的發行權,主要表現為銷售的商品包裝上使用的產品名稱字體使用了權利人作為美術作品登記的字庫內作品,或是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了與知名動畫形象或繪畫美術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同作品。
為什么中小超市容易惹上這類官司呢?
通過實地調查走訪,慈溪法院發現主要與經營者有關。由于超市準入門檻低,不需要特殊技術和特殊知識支撐,經營主體的個人素質和知識儲備參差不齊,大部分經營主體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知識缺乏概念,對仿冒商品存在識別障礙,加之進貨渠道不規范,成為假貨重災區。
前不久,慈溪一家小商品百貨店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店內售賣印有“超級飛俠”文字及多個“超級飛俠”卡通角色的風車等商品,被權利人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涉案產品的銷售商,未能提供產品有合法來源的有效證據,其行為已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5000元。
也有些經營者雖然意識到銷售的相關商品可能侵權,但由于各種原因,比如進貨價格低廉有較大利潤空間、別人也在賣沒有被查處或者自身經營規模小不會被發現等心理作祟,鋌而走險知假賣假。
另一方面,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很多時候消費者囿于購買能力或者對質量要求不高等因素,往往會在一些玩具、文具、日用品等小商品的購買上選擇知假買假。
這類案件多是商業維權,原告一般會委托專業律師,事先收集了充足證據,而一些中小超市因日常經營不規范、證據意識淡薄等原因,較少能形成有效抗辯。
在日常走村入社下網格的普法活動中,慈溪法院法官經常告訴一些前來現場的中小超市經營者,如何避免經營方面特別是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風險及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銷售與生產是各自獨立的行為,具有不同的侵權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即可能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的侵害,知識產權權利人可選擇認為合適的對象進行訴訟。”慈溪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張小玲建議,銷售者如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則應當舉證證明其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
那么,如何證明合法來源?張小玲說,首先,銷售者應當明確銷售的貨物具有合法正規的來源、途徑,并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比如進貨單、支付憑證等;其次,銷售者要履行甄別義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若發現供貨商提供的商品存在侵權情況,要及時與供貨商聯系,立即停止銷售,在進貨時要仔細查詢生產廠家,必要時要求供貨商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文件;最后,一旦涉訴,銷售者要及時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貨物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避免因供貨商侵犯知識產權而造成自身損失。(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