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與公正司法是民法典實施的重要保障和標尺
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雜志發表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文章回顧了新中國成立后我們編纂民法典的艱難歷程,以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商事法制建設快速發展的面貌。
黨的十八大以來,編纂民法典被擺上重要日程并作出工作部署,經過多年的努力,民法典終于頒布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筆者認為,習近平總書記的論述極為精準地把握了民法典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與時代特色,對于民法典的學習、研究和實施等均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和現實價值。
第一,民法典規定了廣泛而全面的人身權益與財產權益,為政府公權力的規范行使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提供平等保護。例如民法典物權編新增土地經營權、居住權等財產權,豐富了人們的財產權利。人格權編規定抽象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與具體人格權,將人格權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地位。繼承編對遺產范圍采用了概括式規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然人的私有財產繼承。侵權責任編規定了各類民事權益的救濟方式,妥當地實現民事主體權益保護與自由保障之間的平衡。民法典非常強調私權的保障,為公權力的行使確立了明確的依據,例如不動產征收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還為公權力機關設定了義務,例如民政部門應當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監護人缺位的情況下擔任監護人,以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提供了全新的視角。民法典規定市場主體、確認財產權利并提供詳細的交易規則,為落實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并回應社會現實需要的基礎上,合同編新增物業服務合同、保理合同、保證合同與合伙合同四種類型;增加合同成立的電子方式、變更制度、解除權等;完善格式條款規則、合同解除制度、合同保全規則等。民法典既強調合同自由原則,又注重合同正義價值尤其是弱勢一方利益的保護,為正確處理市場主體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系提供了全新的視角。對于市場主體,無論是公有制經濟主體還是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對于行政權力,應當通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建設讓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市場主體的準入方面推行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質上就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法治理念的探索和突破。民法典對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規范各類行政行為,為新時代中國經濟發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三,民法典保障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美好新時代的積極性。民法典分為總分結構,共計1260條,都是圍繞著規定民事權利的類型和內容、指引民事主體如何行使權利以及民事權利受侵害如何救濟而展開,以保障民事主體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框架之內,民法典所奉行的平等、公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民法典顯著的特征是任意性規范的比例非常高,強制性規范的比例相對較少,這是民法典與刑法、行政法規范的重大差別。民法典為民事主體依法自我決定和自我負責精神的培育創造了基本條件,為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提升提供了新的路徑。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第四,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體系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和救濟,取決于各級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民法典規范的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各級司法機關享有的審判權與執行權是解決民事商事糾紛、保障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主要機制。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目標和靈魂,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必要方式與檢驗尺度。各級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民法典的具體規范、制度及其表達的價值理念,秉持公正司法,通過審判實踐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統一法律適用的標準,應當對于此前數量龐大的民事商事司法解釋進行適時的清理、修改和廢止。還應及時制定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應當進一步完善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加強審判業務指導,保持民法典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統一。
民法典不僅凸顯了黨和國家對億萬人民群眾人民美好生活愿景的最大化保障,也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