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臺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法律護航 倡文明新風
“霸座”、插隊、“廣場舞”擾民、共享單車亂放……隨著《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5月1日起施行,這些不文明行為在天津將受到處罰。《條例》為天津市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做出有益嘗試。
將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規范
天津火車站的等候大廳里,檢票進站的旅客排起了長隊。兩個年輕人旁若無人地站到了隊伍的最前方。“你們應該講文明,要排隊。”身后一位旅客勸阻。兩人不聽勸阻,繼續大搖大擺地向前走去……想起自己看到的這一幕,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閆麗彬為《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點贊,“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城市法治建設,是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解決道德問題的一種方法。”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強調要加強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體制。天津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澤慶表示,制定條例以法治方式倡導文明行為,提高不文明行為違法成本。立法部門前期深入了解全社會對制定文明行為規范的意愿,征求意見稿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后,各界提出意見建議260余條。《條例》的制定過程成為全社會牢固樹立文明行為理念的過程。
“內容全面,標準要高,規范具體,處罰要嚴。”天津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向卓說,這是起草《條例》的基本思路。
“這部條例連同去年通過的《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前年通過的《天津市志愿服務條例》一起,為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天津市文明辦主任劉志剛說。
明確處罰措施和執法部門
“我們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梳理出一系列不文明行為,設置了相應處罰。”王澤慶說。例如,對公共場所赤膊、大聲喧嘩、隨意插隊、“霸座”等行為,規定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廣場舞”音量過大擾民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除了明確處罰措施和執法部門,《條例》還規定,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勸阻者進行辱罵、推搡、威脅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不文明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等。同時明確了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規定將處罰情況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此外,《條例》規定不文明行為人參與社會服務折抵處罰制度。“文明引領以教育為主,更有利于從內心和根本上改變行為的傾向。”閆麗彬認為。
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
立法征詢意見過程中,有人對《條例》所規定的 “赤膊”“大聲喧嘩”“隨意插隊”“搶占他人座位”(霸座)行為的處罰不太理解,認為有點“小題大做”或“現象太普遍,難以執行”。王澤慶解釋說,以上4類行為是各國文明秩序中被公認的不文明行為。依照《條例》,只有在公共場所有這些行為且不聽勸阻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才會受到處罰;公共監控中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不文明行為確定的證據,具有合法效力。
改掉惡習陋習,絕非日所能及。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田壽濤說,公安部門將《條例》中涉及公安機關處罰的違法行為案由提前輸入執法信息綜合應用和管理平臺;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長劉基智告訴記者,司法局將《條例》宣傳納入2019年天津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
“《條例》大量使用了‘表彰’‘獎勵’‘指導’等詞語,設立了大量的指導性規范、自愿性規范和鼓勵獎勵性規范。這些規范與適當數量的強制性規范有機結合后,將更有利于法的深入人心和遵照執行。”閆麗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