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貪官曾給自己定“規矩”:每次收禮不超過3萬元
懺悔人: 耿國順
原任職務: 江蘇省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觸犯罪名: 受賄罪、行賄罪
判決結果: 2017年9月29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耿國順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
犯罪事實: 2006年至2016年,耿國順在擔任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鎮財政所所長、副鎮長和伍佑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49.29萬元;2008年至2011年,耿國順為謀取個人職務晉升機會,先后7次向他人行賄,共計人民幣4.5萬元。
由一名受人尊敬的街道辦事處領導變成一個階下囚,這樣的角色反差讓我難以接受。但由于我犯下了大錯,走到這一步也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在剛擔任財政所所長時,我的紀律意識并不弱,煙酒等堅決不收。后來,由于兒子上大學、就業、購房、結婚等事情急需用錢,金錢就成了我的首要奮斗目標。在掙扎、猶豫之后,貪欲最終還是戰勝了理智,并且一發不可收拾——對房地產開發商、個體老板送來的禮金等我一一笑納。我甚至還荒謬地給自己定了個“規矩”:收禮就收不超過3萬元的,因為3萬元以下是小錢,收也無所謂。
隨著我所管理的工程量逐步增大,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的工程款開始從自己手邊經過。一想到工程結束,施工老板們有上百萬元的利潤,而我辛苦地幫他們解決很多施工中的問題卻一無所獲,我心中很不平衡。在他們向我行賄幾萬元、十幾萬元時,我竟打破“規矩”,收得理所當然。
擔任所長后,我擁有財政批核的“特權”,除了鎮黨委書記、鎮長外,其他班子成員都要敬讓我三分。為了坐穩這個位置,我不斷送錢送物,以博取領導歡心,絞盡腦汁地鉆進了時任鎮主要領導王某等人的腐敗小圈子。白天,他們在臺上大講反腐倡廉,晚上卻接受房地產開發商、個體老板的宴請,飯后不是到KTV唱歌就是通宵達旦地打牌。在熟悉其愛好之后,我就投其所好,白天找飯局,晚上找牌局,鞍前馬后地為他們效犬馬之勞,嚴重敗壞官場風氣、損害黨員干部形象,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
隨著王某等人的相繼落馬,我也經常噩夢不斷。我曾想過自首,但想到自首后可能被處分,甚至可能坐牢,心中又害怕,又不甘,繼而存在僥幸心理,還自作聰明地向區廉政賬戶上交了2.7萬元現金,意圖蒙混過關。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是陳毅元帥講過的話,也是很多貪官的懺悔之語。沒想到,這句話最終還是在我身上得到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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