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美國企業海外行賄 美司法部再頒細則
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羅德·羅森斯坦11月29日說,將鼓勵企業舉報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的員工,從寬處理配合調查的企業,以更有效地打擊美國企業海外行賄。
羅森斯坦當天在馬里蘭州一場新聞發布會上宣布這項新的指導細則,規定向司法機關“全部坦白”行賄案情、愿意配合調查且采取措施防范類似罪行的大部分企業可以免予訴訟。
羅森斯坦說,對案情嚴重的行賄案件,司法部不能保證涉案企業全部逃過官司,但罰款可減至最低標準的一半。
這名副部長說,出臺新細則是為鼓勵企業配合調查,“我們想讓企業管理者和董事會成員知道合作需付出什么、又能得到什么”。
一名不愿公開姓名的司法部官員接受路透社采訪時說,新細則不意味著“給企業犯罪發放通行證”。相反,想要免予訴訟的企業必須滿足嚴格要求,企業代表向檢察官通報案情時必須交待關鍵證據,以便將犯罪當事人繩之以法。
美國前總統貝拉克·奧巴馬治下,政府曾推出試點項目,鼓勵企業舉報員工海外行賄,以換取“從輕發落”。11月29日頒布的新細則是對這一項目的補充。
根據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企業為承接業務行賄外國政府公職人員,構成犯罪。
這項法律1977年制定,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條款廣泛適用于在美國證劵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在美國銷售證劵或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被要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的企業,由美國司法部和證交會聯合實施。
為針對跨國企業加強商業賄賂監管,2012年11月,美國司法部和證交會公布《反海外腐敗法》的指導細則,對法案的關鍵內容作出正式界定,為初次涉足海外經營的小企業到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如何遵守這項法律給出更詳細指導,內容具體到哪些行為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以及對企業送禮、商務旅行和娛樂接待等方面的開支規定。(王宏彬)(新華社專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