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19日消息(記者安紅麗 實習記者呂佳樺)日前,教育部印發《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6日上午,教育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辦法》的內容、出臺以及具體實施情況等作了詳細介紹。
自《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發展,規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但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辦園條件差、教師隊伍不穩定、保教質量參差不齊、辦園行為不規范等問題。為此,《辦法》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明確規定了此次督導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和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
據了解,此次督導評估工作也將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具體表現為:一是在評估范圍上,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現了幼兒園、附設幼兒班、幼教點的全覆蓋,未取得辦園許可的幼兒園也被納入評估范圍。
二是在評估周期上,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是周期性的,3-5年為一個周期,在一個周期內,所有幼兒園(班、點)至少要接受一次督導評估。
三是在評估內容上,根據我國學前教育的發展水平和當前幼兒園辦園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導評估的內容聚焦在幼兒園的辦園行為方面。
四是在結果運用上,本次評估強調既要發現問題,又要督促整改,通過評估既為政府決策依據,又為幼兒園辦園提供指導和幫助,不再單純把評估工作作為判斷幼兒園優劣、對幼兒園進行分類定級的手段,充分發揮督導評估工作應有的監督、指導、激勵和導向作用。
督導評估工作能否取得實效,評估結果的運用至關重要。為切實保證督導評估工作取得實效,《辦法》規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結果應作為幼兒園年檢、確定級類和園長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整改后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兒園,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同時,各地也要對督導評估為辦園行為規范的幼兒園,特別是普惠性民辦園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扶持。
在督導評估的實施要求方面,《辦法》還規定,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評估報告應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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