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要通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措施使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研究表明,收入分配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帶來諸多影響。近年來,雖然黨和政府積極推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國基尼系數有所下降,但不可否認仍在警戒線上高位徘徊。對于中國來說,收入分配事關能否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近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就如何抑制收入差距擴大、建立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采訪了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師范大學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教授。
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有助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經濟參考報》:今年1月20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6年收入基尼系數為0.465,雖然比2015年提高了0.003,但并沒有改變中國基尼系數總體下降的趨勢。不過,不得不說,基尼系數多年高位徘徊時刻提醒我們要高度關注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有哪些特點?
李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出現了快速增長,與此同時收入差距也曾出現過不斷擴大的趨勢。近些年,政府高度重視解決收入分配差距問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取得了重大成果: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體系不斷完善,近幾年由于城鄉之間收入差距的縮小,全國整體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受到了抑制,收入分配差距擴大勢頭得到抑制,基尼系數有所回落。但也應看到,我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問題依然存在,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當前我國處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緩解社會矛盾的關鍵時期。大量的國際研究文獻表明,中等收入陷阱與收入差距有著密切的關系。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羅斯高發現,20世紀70—80年代進入中等收入水平的國家中,一部分后來成為高收入國家,一部分長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不能自拔,而兩類國家的最大差別是他們當時的收入差距不同,后一類國家收入差距遠大于前一類國家。他收集的數據顯示,前一類國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的平均值為0.33,而后一類國家為0.47。可以說,一些國家長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過大的收入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公。因此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有重大意義。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有關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和具體要求,著力規范分配秩序,努力消除收入分配不公問題,要在“調高、擴中、提低”方面繼續發力,增強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調節力度,進一步縮小收入差距。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方面難題亟待解決
《經濟參考報》:當前全社會已經形成一個基本共識:收入分配制度必須加以改革。而且中央和政府也先后出臺了多份有關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方案,要求加快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過,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任務,您認為,當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難點在哪些地方?
李實:當前中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難點問題。
第一,如何持續地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并使其收入增長超過高收入人群?在過去幾年,根據官方的統計數據,全國收入差距的縮小主要來自于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超過了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農村中貧困地區農民收入增長超過了非貧困地區。然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具有一定的短期性。三種短期因素分別是:一是農產品價格的過快上漲使得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有了更快的收入增長;二是政府大量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造成了對非熟練勞動力(主要為農民工)需求的增加,推動他們工資的較快上升;三是過去幾年政府財政收入保持了超高速的增加,從而增加了對低收入人群的轉移支付,使得低收入人群的轉移性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現在看來,上述三種短期因素很難成為長期因素。
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長速度區間下移,經濟結構發生更大改變,能源消耗和環境約束硬化,這對于收入分配會產生什么影響是不得而知的。從一些相關文獻來看,經濟增長速度下滑不利于就業增加,不利于低收入人群收入增加,而經濟結構不斷資本密集化和技術密集化也是不利于非技能勞動力的就業和收入增長,而在環境整治過程中首先受到沖擊的是那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非技術工人的就業。因此,對經濟增速放緩對收入分配的影響要有充分的估計。
第二,如何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社會的發展實踐表明,中等收入群體的擴大有助于縮小社會收入差距。但是“擴中”是一個長期發展的結果,而政府的短期調控政策能夠發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人口所占的比重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轉變:一是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轉變與升級。也就是說,勞動密集型產業轉變為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產業,也是低技能勞動力為主的就業結構向高技能勞動力為主的就業結構轉變。對于我國經濟來說,這種轉變需要很長的時間。二是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和高等教育質量的提升。這意味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入學率要超過50%,而且高等教育的質量有大幅提升。要實現上述兩個轉變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改變經濟發展方式,改革高等教育制度。
第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調節高收入?高收入有不同的來源渠道,也產生于不同的制度環境。對高收入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為合理性的高收入和不合理性的高收入,并且對二者應該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前者應采取合理的稅收手段加以調節,而后者則需從制度上加以消除。即使是合理性高收入,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稅收調節手段。比如,因為稅收制度沒有起到有效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因此需要改革個人所得稅。雖然高收入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絕對額要高于低收入人群,但高收入人群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率絕對額并不是很高。這是因為高收入人群可以通過各種渠道進行避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外,更為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手段是實施財產稅,但短期內財產稅很難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另外,稅收制度之所以不能對收入差距起到更有效的調節作用,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結構中直接稅的比重過低,而間接稅比重過高。一般意義上來說,直接稅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間接稅會擴大收入差距。
第四,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如何消除特殊利益人群和部門的阻撓?伴隨收入分配狀況的不斷惡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難度也會相應增加,特殊利益集團反對改變分配格局的力量會更加強大。改革我國收入分配制度離不開生產要素市場化的變革。然而,在我國市場化改革進程中,一些特殊利益部門不愿意舍棄自身利益,利用部門影響力來拖延改革進程,抵制不利于自身部門利益的改革。需要警醒的是,特殊利益部門和人群的強勢與收入分配制度的僵化會相互強化,使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難度變得愈來愈大。
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作為改革的中心內容
《經濟參考報》:既然已經看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臨的這些難題,您有哪些相對應的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
李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從全局出發,制定一套較為完整的改革方案,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收入分配與再分配政策體系,以抑制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從根本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由于我國經濟已開始進入新常態,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不要設置過高的目標,不要期望在短期內使得收入差距有大幅度縮小,而要把消除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作為我國改革的中心內容。
首先,在“調高”方面,要完善財產稅制,加大反腐敗力度。
一是改革稅收調節制度。為發揮所得稅的分配調節作用,應當逐漸改變交易方式,減少現金交易,增強收入的可控性;銀行賬戶信息與稅務稽查信息共享,增強居民收入對相關公共部門的透明度;所得稅制逐漸從分類征收向綜合稅制轉變。另外,還需要完善財產稅,努力創造條件開征物業稅與遺產贈予稅,通過累進稅制來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由于我國直接稅比例偏低,而間接稅比例偏高,而間接稅不利于調節收入分配,只會擴大收入差距。因此,要著重減少間接稅比例(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增加直接稅比例,這不但包括提高個人所得稅,而且也包括房產稅、遺產稅等也要加快推行,更重要的是要增加對高收入人群的稅收監管,保證高收入人群的合理納稅。
二是盡快改革出臺遺產稅制度。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關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說明遺產稅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盡管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已把遺產稅確定為擬開稅種,現國務院通知中又將遺產稅回到研究出臺的階段,但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規律看,實踐產生的倒逼機制往往為改革帶來新的契機。目前,無論從社會政策目的、轉變增長方式、還是改善收入狀況,推進遺產稅改革都十分必要,時機已經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只要遵循遺產稅的基本原則,下決心排除阻力,做好符合實際的制度設計,這項改革就一定能順利推進。
三是積極落實國企限薪制度。要繼續完善國有企業高管“限薪”制度,健全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嚴格控制高管薪酬水平。此外,還需要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完善收入和財產的監測機制,加大反腐敗力度,并限制公權力對經濟的干預,從而消除灰色收入的來源。以國有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為基礎,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直接限高,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其薪酬水平及增長。嚴格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將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福利性收入納入薪酬分配統籌管理。對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負責人實行職業經理人薪酬市場價位機制,同時引入任期激勵、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機制。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
四是整頓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動企業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立法工作。全面開展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專項行動。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抓緊制定出臺關于規范改革性補貼的實施意見,對各地區、各部門暫時保留的改革性補貼項目進行審核確認。研究制定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政紀處分規定。研究規范領導干部從事與行使職權相關的編書、評審、授課等行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進一步加大查辦權錢交易案件的力度。加快收入信息監測系統建設。
其次,在“擴中”方面,拓寬財產投資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
其一,拓寬財產投資渠道。要拓寬城鎮居民直接投資渠道,加快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提高居民的理財水平,同時要改善金融服務,構建廣大群眾收入來源多元化、風險結構異質化、資產存量組合化的理財平臺。對于農村居民來說,還要賦予農民物權性質的土地產權,實現農地產權的商品化和貨幣化,促進土地流轉。通過土地入股、建立實業公司或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努力增加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讓城鄉居民以產權租賃、參股信托等方式參與創業活動,分享創業收入和經營性收入。
其二,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全球經驗表明,財產性收入是居民增收的重要來源。為提高中等收入居民比重,就要創造條件提高廣大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鼓勵居民積累財產,擴大社會財富,培育中等收入群體,逐漸形成“橄欖型”的收入分配結構。要從源頭上提高教育質量、增加中高端就業比重、調整產業結構等,要普遍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促進職工工資可持續地正常增長。進一步突出創造性勞動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等各個環節的地位,創新成果更多向技能人才、科研人才和管理創新人才傾斜。擴大創業政策覆蓋范圍,加大對自主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返鄉創業人員等的支持力度。
其三,推動新老市民的融合發展。未來要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教育培訓、社會保險、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服務,逐步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服務向農業轉移人口延伸。
最后,在“提低”方面,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并向民生領域傾斜。
第一,完善向困難群體傾斜機制。進一步增強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傾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落實社會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整合城鄉社會救助體系,逐步縮小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差距。將低保邊緣群體、符合條件的常住人口納入專項救助范圍,推廣實施職業病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救助。
第二,完善社會保障體制。一是要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改變當前不同人群所享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差異。二是要提高保障標準,增強社會保障覆蓋群體內部的均等性,從而縮小社會保障的人群間差距。三是要大力推進養老和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在全國層面推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并軌,并軌實施后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面向農村居民和城鎮非正規就業居民,以省為單位實施統一的醫療保險政策。四是循序漸進提高社保基金統籌層次。鞏固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成果,加快推進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在全國范圍內逐步統一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落實精準扶貧政策。鑒于貧困人口分布的變化,扶貧開發戰略也需要進行重大調整,即由以前的區域瞄準為主的開發式扶貧,轉到更加針對性的精準扶貧政策。為了實現2017年減少1000萬以上貧困人口目標,政策建議包括:首先,在去年基礎上,貧困開發資金的投入再增加10%以上。其次,進一步加大對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開發扶貧投入力度,讓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的潛力得到更大程度的釋放。最后,加強對貧困戶的瞄準精度,注意應對經濟增速放緩、財政收入絕對水平下降和農村貧困人口結構變動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四,增加民生支出的力度。財政轉移支付更多地瞄準基礎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等公共服務與社會保護。在政府的支出結構上,應當將收入再分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財力適當向收入再分配傾斜,增加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各種支出,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等,盡可能多地安排對低收入人群、貧困人口的轉移性支出,從而有效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五,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充分發揮財政稅收的再分配調節作用,在當前財政減收增支壓力進一步加大的背景下,“做大蛋糕”同時“分好蛋糕”對創新宏觀調控方式、合理選取和運用宏觀調控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來要進一步盤活財政資金存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多地將財政資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向貧困地區、薄弱環節和關鍵領域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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