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13年,財政部駐北京監察專員辦事處原黨組成員、專員助理李長林帶隊檢查某上市公司期間,違規要求該公司安排入住五星級酒店,多次接受宴請,并利用職務之便向該公司董事長提出借款1000萬元。借款要求被拒絕后,未經請示向該公司發文作出處罰。2015年7月,李長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假如某上市公司真的“借給”李長林1000萬元,結果會怎樣?估計,只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畢竟,不管是李長林也罷,還是相關公司也罷,都心知肚明所謂的借款只不過是一種冠冕堂皇的說辭而已,本質還是擺不脫“敲詐”二字。
幸好,相關公司并未買賬;幸好,相關公司有足夠的底氣拒絕這種“敲詐”,有足夠的底氣實名舉報這種惡劣行為。倘若,相關公司真的有什么違規行為被李長林捏住了把柄,這筆1000萬的“借款”,估計就順理成章地“借”出去了。保不準,李本人這會還安穩地坐在位子上,權錢雙收一臉愜意地享受人生呢。
李長林“借款”行徑之惡劣,也是近年來罕見。從小處說,這種借檢查之機“借款1000萬”的行為,是“以權謀私”,是“敲詐”,但不客氣點說,也可以將其稱之為“攔路打劫”,大有一副“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錢”的架勢。
一個掌握公權的官員,最終卻在貪欲的支配之下,蛻變成了“截道者”,何其荒唐。一個有趣的細節是,李長林的直接上級辦事處黨組書記、監察專員張更華也因為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一并被處理。被處理的原因在于,李長林索要款項問題被實名舉報后,張本人既不調查了解,也不向上級報告,裝出一副“看不到,聽不到”的架勢。
面對如此嚴峻的問題,都可以不聞不問,又如何能夠指望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監管,鏟除罪惡土壤呢?所以,與其說李長林的肆無忌憚,是個人垮塌腐敗的表現,莫不如說,是監管缺位,上級變相縱容的結果。
某種意義上,李長林的“劫道”行為,就是對這道理的生動詮釋。權力帶來的誘惑,鮮有人能夠抵擋,因此,無論什么時候,都必須扎緊制度的籬笆,唯有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責任人,都能切實履行起責任,才能避免“官員變身‘劫道者’”的荒唐事情。
曹旭剛(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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