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復結案,現予發布。
2013年4月11日
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2年8月26日2時31分許,包茂高速公路陜西省延安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160.6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馬凱、孟建柱等領導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按照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總工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陜西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國務院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聘請了有關專家,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陳強,臥鋪大客車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歲,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2008年10月29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準駕資格,準駕車型代號為A1,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高金良,臥鋪大客車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歲,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2003年10月15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準駕資格,準駕車型代號為A1、A2,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閃文全,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男,42歲,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在部隊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1985年5月4日換為地方駕駛證,準駕車型代號為A2,于2011年6月1日、6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分別取得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張軍,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男,43歲,河南省焦作市人。1990年8月20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取駕駛證,準駕車型代號為A2、D,于2011年5月26日、7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分別取得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經調查,沒有發現上述駕駛人酒后駕駛、吸毒后駕駛的跡象。其中:陳強、高金良、閃文全的駕駛資格和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張軍的從業資格證件齊全,但張軍因連續兩年以上未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駕駛證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至事故發生時,陳強連續駕駛時間達4小時22分,屬疲勞駕駛。
(二)事故車輛情況。
臥鋪大客車號牌為蒙AK1475,廠牌型號為宇通牌ZK6127HW型,核載39人,發生事故時實載39人。2010年3月12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1年6月1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為省際班車客運,班車類別為直達,無停靠站點,途經路線為京藏高速呼市至包頭段、包茂高速包頭至西安段。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速度為77.2公里/小時。
重型半掛貨車由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罐式半掛車組成。其中:重型半掛牽引車號牌為豫HD6962,廠牌型號為解放牌CA4258P2K2T1EA81,準牽引總質量40噸;罐式半掛車號牌為豫H213A,廠牌型號為中集牌ZJV9403GHYDY。核定整備質量6.5噸,實際整備質量9.9噸,超出核定整備質量3.4噸;核定載貨33.5噸,實際裝載35.22噸甲醇,超載1.72噸。半掛牽引車、罐式半掛車于2011年4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4月6日。2011年4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為危險貨物運輸(3類)。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速度為21.0公里/小時。
經調查,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運營資質、保險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車輛制動性能無異常。其中:臥鋪大客車運營線路符合規定;臥鋪大客車和重型半掛牽引車符合出廠時的國家標準要求,但罐式半掛車出廠時實際整備質量與《公告》相關參數信息不一致。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于包茂高速公路陜西省延安市境內484公里95米處,南北走向,雙向四車道,設計時速80公里/小時。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包頭(北)至西安(南)方向一側,兩條行車道寬均為3.75米,縱斷面坡度為0.35%,平面上位于兩個不設超高的反向圓曲線間直線連接處,前后圓曲線半徑分別為2600米和2500米,視線良好。
事故發生路段右側為安塞服務區,高速公路主路與服務區出口、入口連接形成的三角區均施劃了車行道分界線、邊緣線和導流線。服務區下行(南側)駛入高速公路主路的加速車道寬5.25米、長219.38米,高速公路路側提前設置了車輛合流指示標志。服務區上行(北側)高速公路481公里600米、482公里600米和483公里300米處,分別設置了服務區2公里、服務區1公里和服務區出口三級指示標志。
經核查,事故路段的技術指標、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情況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事故發生時天氣晴間多云,能見度較好。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創建于1950年,1997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企業改制,現為民營股份制運輸企業,具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一級運營資質,共有車輛402輛。其中,蒙AK1475臥鋪大客車的日常管理由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設的客運三分公司負責,按照公司租賃線路、車主出資購車的模式經營。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股份制運輸企業,隸屬于孟州市交通運輸局。該公司具有危險貨物運輸(2類1項、2類2項、2類3項、3類、4類3項、8類)運營資質,現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394輛。其中,豫HD6962重型半掛貨車由該公司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雙方約定車輛登記在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共同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業務。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2年8月25日16時55分,蒙AK1475臥鋪大客車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長途汽車站出發前往陜西省西安市,出站時車輛實載38人。19時,車輛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薩拉齊出口匝道處搭乘一名乘客,車輛乘務員也在此處下車。22時50分,該車在包茂高速與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橋處,搭載另外一名轉乘乘客,此時臥鋪大客車實載39人,期間車輛由陳強、高金良輪換駕駛。8月25日19時3分,豫HD6962重型半掛貨車在兗州礦業陜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裝載35.22噸甲醇后,前往陜西省韓城市昌順化工廠,期間車輛由閃文全、張軍輪換駕駛。
8月26日2時15分,重型半掛貨車進入安塞服務區停車休息并更換駕駛員。2時29分,閃文全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從安塞服務區出發,違法越過出口匝道導流線駛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車道。此時,臥鋪大客車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車道行駛至安塞服務區路段。2時31分許,臥鋪大客車在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碰撞致使臥鋪大客車前部與重型半掛貨車罐體尾部鉸合,大客車右側縱梁撞擊罐體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豎向球閥外殼破碎,導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臥鋪大客車電氣線路絕緣破損發生短路,產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氣和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掛貨車后部和臥鋪大客車,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車內36人死亡、3人受傷,大客車報廢,重型半掛貨車、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損,直接經濟損失3160.6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陜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延安市、安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施救,衛生部門調集專家及醫護人員全力救治傷員。接報后,陜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陜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帶領安全監管、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應急施救工作。隨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有關負責同志及交通運輸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于當日下午趕到事故現場,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做好前期處置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人民政府接報后,立即組織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和相關地市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做好事故善后賠付和調查工作。
8月26日17時45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事發路段恢復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平穩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臥鋪大客車駕駛人陳強遇重型半掛貨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本應能夠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但因疲勞駕駛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閃文全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違法低速行駛,其違法行為也在事故發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力。
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內蒙古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度》,未認真督促事故大客車在凌晨2點至5點期間停車休息;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對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夜間疲勞駕駛的問題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未糾正事故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未認真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動態監控工作,對事故重型半掛貨車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
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道路客運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及公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
(2)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指導孟州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檢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5.陜西省延安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陜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對包茂高速安塞服務區出口加速車道的通行秩序疏導不到位,對車輛違法越過導流區進入高速公路主線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開展客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排查建檔、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員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 責任編輯: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