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相當大的公費支出已被納入政府采購法制軌道,涵蓋公務用車及其運行、公務應酬及會議招待、公務出國(境)考察調研,俗稱“三公”消費,若按政府采購的專業術語進行表述,分別是指各級政府相關采購人分別獲取貨物(公務車)和服務(定點維修、定點接待等)而支付公款的行為。
從目前絕大部分中央部門已經公開的“三公”經費情況看,對“三公”消費,至少需要明確建立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
公款消費通過立法予以規范
從現行法律制度來看,我國目前管轄公款消費的主要有三部法律,即《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沖突之處眾所周知,而《預算法》與后兩部法律的規定也存在諸多沖突《預算法》沒有要求公共部門對具體消費內容進行公開,沒有要求政府職能部門按具體科目設立預算,依照總目和分目的統一標準、統一方式、統一口徑,制定預算支付的相應內容,更沒有規定具體的信息披露機制。
現行《預算法》所規定的預算支出,許多支出事項的編制均屬于政府采購法所管轄內容,但我國有關預算支出方面的法律,彼此之間并不和諧。《預算法》對公共資金的概念沒有進行界定,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如何編制預算,所應涵蓋的具體內容均沒有明確,有關公款消費通過什么樣的途徑、以什么樣的方式對外進行公開發布,無論哪部法律都沒有相應的規范。
此外,預算部門如果沒有對外發布或者沒有按照法定要求發布具體的信息內容,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我國《招標投標法》管轄公共支出的項目非常龐大,但卻沒有規定項目預算的編制。《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了公共支出的預算,但沒有具體的操作規程。而且《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公款消費的主管機關、監督部門、救濟機制等方面的內容,彼此之間都是沖突的。
建立單窗口的信息發布渠道
從這次“三公”數據發布情況來看,國家沒有通過法律要求政府各職能部門在統一的單窗口的官方信息網站發布“三公”數據。而從歐美立法情況來看,政府應通過官方的單一窗口進行信息披露,從而為公眾獲取稅款使用信息提供便利,我們沒有理由讓納稅人通過大海撈針的方式去查找、搜索自己稅款被使用的具體情況。法律應當確保所有的納稅人隨時隨地、以方便快捷的方式,通過單一窗口的官方唯一網站獲悉公款消費及其解釋和說明,從而使納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救濟權。
實際上,目前納稅人如果想獲取“三公”消費全面準確的數據,則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且必須挨個查閱政府各個部門的官方網站,從而才能大致了解各個部門使用稅款情況,但仍然無法有效獲取稅款究竟是怎么樣花費的。所有項目的支付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普通的老百姓如果不是借助一些專業知識,根本就無法了解,更談不上納稅人知情權的充分有效保護。
需要獨立的第三方監督
依照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公共資金使用的監督部門是財政部門,但我國目前公共資金的撥付單位與使用部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且均屬于平級單位,沒有對采購人形成有效的層級監督機制。基于此,對于公款消費方面,國家需要建立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制。
明確納稅人權利救濟機制
實踐中,沒有約束、限制的“三公”支出,僅僅只是冰山一角。雖然人們都發現了其中的問題,卻無法拿起法律武器訴諸司法途徑。在公共采購活動中,公共部門奢侈消費的現象非常普遍,諸多權威媒體也時常有披露,但很少有納稅人為了維護稅款利益而提出侵權訴訟。因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盡管采購人違法使用公共資金進行采購,但損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利益,與納稅人所存在的只是間接利害關系,普通納稅人無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倘若納稅人能夠直接提出侵權訴訟,則會在更大程度上約束、制止更多的公共部門違法使用稅款的行為,從而促使政府消費部門節儉有效使用納稅人的資金,并最終構建清廉政府。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