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9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委),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了抑制高耗能企業盲目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精神,決定取消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高耗能企業的用電價格優惠
國家頒布的目錄電價表中,鐵合金、氯堿、電石等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低于大工業電價10%以上的,暫時調整到比大工業電價低10%的水平。其中,兩者價差在每千瓦時5分錢以內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調整到位;價差大于5分錢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錢優惠,直至達到比大工業電價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低于大工業電價不足10%的,維持現行電價不變。
遼寧撫順鋁廠、山東鋁廠、福建南平鋁廠和浙江華東鋁業公司電價優惠,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于取消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電價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550號)確定的原則取消,具體實施方案另行下達。
取消上述電價優惠后電網企業增加的電費收入,用于疏導電價矛盾和電力需求側管理。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