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9日消息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臺灣高雄市陳姓男大生綽號“禿頭”,2012年邀約4名女大生到苓雅區夜店玩樂,對其中一名醉倒昏睡的女生“撿尸”。乘出租車帶回自己租屋處,拿出手機拍攝她性器官、胸部等身體部位照片7張,隨后進行性行為,更在事后四處向同學炫耀。且不諱言自己“抽動3下就射在里面”,11月28日被高雄地院依法判刑。
根據判決書,陳男2012年與綽號“海綿”的男同學邀約4名外系女生,在10月10日雙十節當晚到夜店狂歡。隔日凌晨2時帶其中一名醉得不省人事的女生回家,實施趁機性交,并且拍攝裸照。事后得意洋洋地向“海綿”、吳姓、王姓同學出示淫照炫耀,傳到被害人耳里,遭報警處理。
陳男出庭時向法院辯稱,原告事隔2個多月才提告,不符遭性侵之常情,且案發當時她早已清醒,可以抵抗、逃跑卻沒有,還待在他家過夜、聽音樂直到中午才離開,可證明是合意與他發生性關系。此外他還強調,“我當時不舉”、“我當時無法勃起”、“我當時有意圖,但是沒有辦法完成性行為”。
但法官審理認為,并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均會立即報警處理。他們或因驚恐、或出于羞怯、或害怕承受他人之異樣眼光、家人之擔憂及責難、或年幼不知處理應變,因而未能于被害第一時間報警提告,并非鮮見。另原告在性交當下雖因下體疼痛而短暫警醒,但因酒力未退,仍然乏力抵抗,不能因此證明是合意性交。而陳男自身不舉、早泄更非脫罪理由,因此仍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他4年2月徒刑,偷拍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處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新臺幣。(中國臺灣網 高旭)
[責任編輯: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