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機構2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受雇者3天未并入病假的生理假,從現行無薪改為薪資減半。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并入病假計算,其余日數并入病假計算。未并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不給薪。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雇者未并入病假計算的3天生理假,可領半薪。
臺當局“勞動部”官員劉傳名日前受訪時表示,據統計資料,臺灣女性一年平均約請2.9日生理假,不需證明就可向雇主提出,“勞動部”也將生理假準假狀況列入勞動檢查項目,女性勞工可安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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