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新竹縣85歲曾姓婦人年邁身體欠安,她向法院控告7名子女,請求每人每月給她13000余元(新臺幣,下同)贍養費。法官考慮,每位子女經濟情況不同,她名下有11筆不動產,難以證明無法維持生活,駁回請求。
曾姓老人目前與長子及2名女兒、孫子女同住,她膝蓋退化,行走不便,由兒女分工照料。
記者24日到曾家,當時老人與長女、三女兒在家,老人話不多,只表示,希望能長住家中,不愿另住其他地方。長女透露,提告不是母親本意,是其他兒女要母親提告。母親與兒女對簿公堂,心情沉重。
長女表示,媽媽是大家的,每個兒女都很孝順媽媽,只是每個人處境不同,應相互體諒,避免傷害手足感情。
她說,每個子女各有家庭,各有難處,不是大家不要媽媽,而是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老人提告請求贍養費,包括每月72000元看護費及新竹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9441元,2項合計9萬余元,等于每位子女每月要付13000多元。
法院開庭時,兒女各有不同主張,有人建議輪流照顧母親,有人希望給錢方式,也有人說每月13000多元,根本無力負擔。
法院查出老人名下有11筆不動產,老人表示,這些是無力耕作的農地或位處偏僻的建地、連名地,難取得利潤或變賣。
法官考慮,老人尚未雇用看護,是由兒女照顧,子女照顧年邁父母盡孝道,是難能可貴美德,不該將“孝養”等同看護并評價為金錢。且老人名下有不動產,每月領有老人生活津貼等,應不致于過不去,駁回老人的抗告,希望兒女間多溝通,找出對母親最好的照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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