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中左)被判死刑時,高喊司法不公。聯合報圖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死囚邱和順想寄出16萬字的《北所風云錄》(注,北所為臺北看守所),臺北看守所要求修改內容,否則不準寄信,但他認為隱私與言論自由權遭侵害,提起行政訴訟;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認為,他書寫內容沒有具體證據,已妨害監獄紀律,監獄的處分沒錯,判邱敗訴定案。
邱和順26年前綁架當年9歲的男童陸正,向家屬勒索,邱見陸正反抗起殺意,掐昏后持刀刺死,邱和順被判死刑。
邱和順前年12月2日申請寄16封“個人回憶錄”信函給朋友;看守所認為信函內容影響機關聲譽,要求邱修改,邱和順不服,以所方為被告,提行政訴訟。
邱和順說,書信提到看守所管理員販毒不是空穴來風,媒體也曾報道管理員帶毒品、部分人員遭公懲會懲戒;他認為看守所如果存疑,應先調查書信內容是否屬實,指控所方侵害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和言論自由。
看守所主張,邱和順是社會矚目案件收容人,他的回憶錄標題是“北所風云錄”,長達16萬字,與一般“書信”迥然不同;邱和順多次在接見時,要求友人透過某團體協助出版,所方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以“稿件”型態檢閱。
看守所說,書信提及邱和順的舍房主管販毒、收容人集體吸毒、地下黑金流通,但邱無法證明,才請他修改以免觸犯誹謗罪;邱聲稱舍房10人有9人吸毒,如依他所述,所內吸毒人數達2700人,如此易使其它收容人誤認身處毒窟。
合議庭審理認為,由回憶錄可知販毒主管是誰,嚴重詆毀主管名譽、看守所形象和管理能力,這種言論自由不在人權保障范圍。受刑人很可能不在乎誹謗的民刑事責任,若不服管教就可杜撰主管賣毒,將很難教化,認定看守所處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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