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8月2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男子楊國傳為與他人走私100多公斤海洛因,殺害“福生三號”漁船船長謝金郎、船員謝進聰。案件纏訟多年,楊某多次遭判死刑,但臺“最高法院”2日援引速審相關(guān)規(guī)定,改判楊某無期徒刑定讞。至于共犯戴志明則改判有期徒刑15年、李昱穎遭判有期徒刑10年,全案定讞。
據(jù)報道,法院判決指出,楊國傳于2002年間,得知男子林金興打算從朝鮮走私100多公斤的海洛因赴臺,找來戴志明加入私運毒品,另商請謝金郎駕駛“福生三號”漁船,前往臺灣北部海域接運毒品,并安排殺手,于海上殺人滅口。
判決指出,戴志明等人于2002年5月6日凌晨,駕駛“鴻漁一號”漁船,載2名殺手到彭佳嶼東北方海域,向“福生三號”接駁毒品,2名殺手拿著戴志明交付的手槍跳上“福生三號”,開槍殺害謝金郎、謝進聰后,還將船錨綁上死者尸體,丟入海中,再放火燒船,制造漁船失火發(fā)生海難假象。
案件纏訟多年,多次遭臺“最高法院”發(fā)回更審,楊國傳從一審到更四審,均判處死刑,但案件再遭臺“最高法院”發(fā)回更審。
由于去年間實施的速審相關(guān)規(guī)定,案件纏訟超過8年,被告得申請減輕其刑,楊國傳等人提出聲請后,臺“高院”更五審合議庭認(rèn)為被告申請有理,因而依照速審相關(guān)規(guī)定減刑,判處楊國傳無期徒刑、戴志明則改判有期徒刑15年、李昱穎處有期徒刑10年。臺“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國臺灣網(wǎng)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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