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官對賣淫案出現處罰及免罰情形,性工作者珠珠(左)、Mico昨日接受臺灣媒體采訪時無奈表示:“我犯得罪叫做窮” 來源:臺灣《蘋果日報》
中國臺灣網4月28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賣淫罰與不罰要看遇到哪名法官,這是臺灣現今的怪現象。去年,臺灣大法官認定臺灣相關規定中的“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應最遲在兩年屆滿時失其效力,卻造成不同臺灣法官對賣淫案件有處罰、免罰的兩極化裁定。
社會怪現象
據臺灣社會團體粗估,臺灣至少有10萬名性工作者。性工作者Mico昨日接受臺灣媒體采訪時無奈地說:“姐妹們只能碰運氣了。”性工作者珠珠則說:“我是單親媽媽,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要養,但1星期被抓4次,怎么活下去?”臺灣日日春協會(妓女團體)執行長鐘君竺呼吁:“希望法官看見性工作者辛酸,臺當局盡快定出娼妓除罪化的整套規則。”
不罰嫖客公平性受質疑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認為,臺灣法官不該再保守以原先的規定處罰性工作者。但臺北地方法院一名不愿具名法官認為,“臺灣罰娼不罰嫖的規定仍未廢除,應依法裁罰。”
有學者質疑,臺灣法院對于罰娼若有兩極化裁定,公平性一定會被民眾質疑。
在臺灣相關規定中,為獲得利益而與人奸、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0000元(新臺幣 下同)以下罰鍰,過去警察抓到娼妓,都依這項規定將娼妓函送法辦,而嫖客只要配合指認娼妓,就可拍拍屁股走人,造成罰娼不罰嫖的不公平現象。
最近,許多臺灣法官相繼對賣淫案裁定免罰,但多數法官仍對“罰娼不罰嫖”的賣淫案照樣裁罰。(中國臺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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