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今天(14日)通過放寬港澳生畢業后工作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的規定,以吸引及留用高等教育人才。這項規定待臺行政機構核定后施行。
臺內務主管部門表示,這次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主要考慮港澳學生畢業后在臺灣工作居留無法申請定居,須返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兩年,始得再次申請赴臺居留、定居。
為營造境外學生友善環境,臺灣內務主管部門說,這次修正放寬在臺灣求學的港澳生畢業后,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居住183天以上,且最近1年在臺灣平均每月收入逾當局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得以申請定居,無須再返回僑居地服務滿兩年,以利港澳學生留臺工作與企業攬才。
臺灣內務主管部門指出,為衡平規范各種人流管理,這次同時調整港澳居民申請居留、定居事由,刪除港澳居民的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在臺灣設有戶籍得申請居留及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存款滿1年者,得申請居留等規定。
臺灣內務主管部門說,為保障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匯入存款者的權益,增訂在修正施行后3年內,仍適用修正前有關居留、定居的緩沖規定。
臺灣內務主管部門并說,將港澳居民投資居留金額由新臺幣5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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