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院會18日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食品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于死者,最高可罰新臺幣20億元。
當天經過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且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區分剝奪不法利得與行政罰款。
修法后,未來臺灣有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可處行政罰款最高2億元,犯罪行為人將依犯罪情節被處有期徒刑,且并科最高2億元罰金,法人則可科最高20億元罰金,且法院裁處罰金時可在廠商不法利得范圍內加重罰金,“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也會被沒收、沒入或追繳。
條文還規定,為加強全臺食安事務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建立食品衛生安全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3個月開會1次;各市、縣也應設“食品安全會報”。
今年9月,屏東縣一位老農主動搜集證據并檢舉而爆發的“餿水油”(地溝油)事件震驚海內外。同月17日,臺灣“行政院長”江宜樺宣布8項強化食品安全的措施,其中即包括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重相關刑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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