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3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李登輝和國民黨前大掌柜劉泰英涉安全密帳案,李獲判無罪、劉部分有罪,臺灣特偵組認為法院判決理由前后矛盾,昨天對兩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臺北法院上個月中旬認定安全密帳案是已病故臺當局前“安全局長”殷宗文與劉泰英合謀,李登輝并不知情,判決李登輝無罪;劉泰英被依貪污及洗錢罪判刑2年8個月確定,并被褫奪公權3年。
檢方起訴指控李登輝于1994年赴南非時,捐贈非洲民族議會黨2.8億多元臺幣,并安排“安全局”以“奉天專案”本金墊付,取名“鞏案”,后來款項被歸還“安全局”,李登輝和劉泰英私挪2.5億元臺幣給“臺綜院”使用。
臺北法院審理認為,特偵組以推論方式認定李登輝事前與劉泰英、殷宗文謀議,但沒有其他具體證據證明李登輝涉案,判決無罪,劉泰英被控侵占29.7萬美元部分,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特偵組提出上訴指出,“鞏案”經媒體報道曝光后,殷宗文、“安全局前會計長”徐炳強、劉泰英2002年3月26日到桃園大溪鴻禧山莊會見李登輝,徐炳強將李登輝口述內容草擬成備忘錄和報告書,殷、劉兩人在上簽名,李登輝雖未簽名,但他曾在法院作證提及“安全局”代墊一事,顯示李一定知情。臺北法院卻以李不知情判決無罪,理由矛盾且違背經驗法則。
特偵組指出,法院認定劉泰英未侵占29.7萬美元現鈔,但徐炳強在5次偵訊、審理時皆明確指證將這筆錢交給劉泰英,劉泰英委托尹衍梁將美元兌成新臺幣再捐贈“臺綜院”,明知不是尹主動捐款,卻指示“臺綜院”人員開立捐款收據給尹,構成偽造文件罪。(中國臺灣網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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