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開放體育設施,需先解學校之憂
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更具挑戰的其實是管理細節。要促使此事盡快順利實施,必須先解決學校的后顧之憂。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就全民健身事業中的部分重難點問題作了規定。據介紹,修改稿中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中小學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由政府負責組織!
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無疑是好事。對于日漸逼仄的城市空間,已經很少有富余土地專門建設體育設施,拆遷成本過高也使得體育設施建設望而卻步。但是今天,一方面國家提倡全民健身,鼓勵民眾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另一方面,民眾在解決溫飽后也開始重視運動,有人戲稱跑步已成了中產階級的“新宗教”,參加不同的體育運動甚至具有了社會學意義上的人群分層象征。健身需求在持續增加,體育場地和體育設施的增加幅度卻不能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需要。這就需要在存量體育設施中尋找突破點,尋找其服務社會的可能性,中小學體育設施就屬此類。
開放中小學體育設施,不僅在國內其他地方已有先例,在發達國家更幾乎算得上是慣例。我在美國訪學時,幾乎每個周末都會在兒子念書的學校踢球或打籃球,除非有特殊活動,學校對社會都是開放的。由于歷史慣性,我們的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對學校及其管理者、對學校的主管機構及其管理者,在理念上都還有一定的挑戰?墒且惨吹,面對日益開放的社會意識,這些都不是大問題。
更具挑戰的其實是管理細節,即向社會開放的同時如何保證不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比如,如果周末向社會開放時,體育設施被偶然損壞,如何最大程度地減小對周一學校上課的影響。再如,體育設施在社會開放時受到損壞,如果找不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無力承擔損失,再或者與當事人扯皮時間太長,是學校先行墊付修理,還是財政提前備好專項預算資金解決此類事件。還有,因向社會開放而增加的管理成本、安全保障成本等,財政是提前撥付還是事后實報實銷?如果提前撥付,學校卻有意減少向社會開放的時間,如何應對?等等。
概而言之,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是利國利民之舉,但要促使此事盡快順利實施,必須先解決學校的后顧之憂。因為考慮到學校的安全特殊性,很多學校的管理模式都是圍墻式的、封閉式的。同時,還要建立基本的規則,約束涉及的各方主體,如此才能既讓學校自覺自愿,又能明確政府責任,還能讓享受設施的社會成員了解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這樣一件好事,不至于因為偶發的負面事件影響其繼續實行。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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