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水污染埋單的不該是市民
時間:2011-06-08 10:59 來源:廣州日報
近日,一輛槽罐車發生追尾事故,導致苯酚泄漏,隨雨水流入新安江,給杭州市民用水造成影響。又有消息稱,杭州另一水源也遭污染,目前余杭水廠已停止供水,預計消除污染需3天(6月7日《錢江晚報》)。
從相關方面的應對來看,無論是啟動應急水源,進行現場檢測,還是提醒市民做好生活用水儲備,應該說都屬于中規中矩之舉。但從民生角度來看,還有欠缺之處。
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旦水源地發生污染,最暢銷的不是汽油而是瓶裝水,大小超市里瓶裝水有可能漲價幾倍。現在有關部門提醒市民做好生活用水儲備,及時且有必要,從新聞中可以看到,杭州市民也是搶購瓶裝水用來儲備。那么,這部分成本該不該由市民支付?
如果完全是天災造成的,比如說地震、山洪爆發,一時水質污染,由民眾來承擔倒也未嘗不可,但現在發生的這兩起水源污染都來自人禍,如果仍然由民眾來承擔就不合適了。第一起污染源自于槽罐車的追尾泄漏,槽罐車的車主和所在單位,應該承擔責任;對第二起污染,余杭水務公司已經初步查明,污染有機物來自臨安青山湖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應該承擔責任。這兩起污染事件中,民眾完全沒有責任,反而生活受到影響,他們不應該再在經濟上承擔損失。
在環保上,有一種補償機制概念,即讓環保違法者為環境破壞行為埋單。水源污染,屬于重大環保事件,更應該實行經濟補償,如果任由民眾埋單,不對民眾作出補償,就是在變相縱容污染。(毛建國)
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