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羊城晚報》
張玉勝
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第45條系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此授權條款或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時表示,這個條款屬于不當授權條款,應當予以刪除。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12月27日 新華網)
北京上個月實行的“單雙號限行”措施,的確帶來了持續兩周的良好天氣,但這種由臨時管制促成的“APEC藍”能否成為常態,甚至可以將此舉升格為法律層面的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45條擬作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的規定,招致多名人大常委質疑,表明尚需對“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合法與合理性進行科學論證。
在中國日趨步入“車輪上國度”的當下社會,為機動車限行立法不能只考慮由此產生的尾氣污染,還要顧及對民眾正當權益的保障和對交通格局的影響,需要多層面考量、多維度審視,充分兼顧各方訴求,認真權衡利弊得失,擬定法規畢竟不是權宜之計和情緒化動議。
就合法性而論,“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規定與國家根本大法的精神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以此解讀,私家車作為公民重要的“合法”財產,理應屬“不受侵犯”的保護之列,而公民對汽車擁有的所有權,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多重權利。在“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語境下,民眾對汽車的使用權受到人為限制,這顯然構成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不當干預,當屬對私權“侵犯”的非正義行為。
從算“經濟賬”的角度審視,單雙號限行勢必造成每輛汽車均有一半的時間不能夠正常使用,也就意味著公民全價購買的汽車在具體使用中被強制性“貶值”,這對公民個體而言無疑是由不當制度引發的利益受損,尤其是參與營運的私家車車主,而從社會整體窺視,更是一種資源性浪費。如果說偶發性限行造成的虧損尚可以“顧全大局”聊以自慰,由“常態化”限行導致的公民損失就不能“忽略不計”。其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的單雙號限行,完全可以被視為變相的“征收”行為,應當給予必要的“補償”。
再者,由單雙號限行導致的出行壓力,也是不可忽視的考量因素。資料顯示,啟動單雙號限行將給北京的公共交通增加客流200萬人次,這勢必讓公交、地鐵等交通工具面臨運營考驗。大氣污染防治還需從源頭治理的層面善謀良策,“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當慎思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