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不楚的賠償一定意味著責任認定上的不清不楚,責任都認定不清,又怎能預防悲劇重演
10日,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金橋村樂樂旺幼兒園一輛校車,在途經長沙市岳麓區含浦鎮干子村時翻入水庫,致車上11人死亡,包括8名幼兒。在事故發生后的第四天即7月13日,部分遇難者家屬已與當地政府簽訂賠償協議,每戶遇難者家庭獲賠56萬元,待遇難孩子火化之后,賠償款將全部到位。
每一起校車事故都直接觸動了社會關于孩子保護的底線共識,縱觀近年數起校車事故的處理,所在地政府無不高度重視,處理方式也幾近一致,事故發生后都是政府主動出面,并在最短的時間內與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以期望冷卻輿論的關注。
其中,賠償款的多少自然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稍稍統計一下近年來幾起校車事故的賠償金額不難發現,各地標準不一,甚至存在較大差距。同樣發生在2011年的江蘇豐縣與甘肅正寧校車事故,前者賠償金額為每人50.2萬,后者為每人43.6萬;2012年,江西省貴溪市的校車事故中,遇難者家屬獲得賠償為48萬。在可見的范圍內,此次湖南校車事故每人56萬的賠償當屬最高。事實上,包括現行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在內的法律法規,對于校車事故的賠償標準,乃至如何認定賠償責任主體,都缺乏足夠明晰的原則性規定,如此出現的“地方標準”存在較大差距,并不意外。
賠償金額只是事故賠償的一個方面,由誰賠就更為復雜。目前所曝光的校車事故,絕大多數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主動“賠償”。按理說,政府一般非此類事件的直接責任主體,那么,完全拿財政的錢來予以賠償,只能被視為是一種墊資。但這類事件的官方說明中,幾乎都是用了“賠償”一詞,且賠償協議也是由遇難者家屬與政府雙方簽訂。作為突發性的公共事件,政府主動出面,及時化解遇難者家屬的索賠難等后續問題,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事件善后賠償一味由政府“包攬”,不得不面臨的質疑是:
一來,作為非直接責任方,匆匆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是否有“花錢買平安”之嫌?二來,由政府出面的賠償只不過是拿公共財政埋單,那賠多賠少,顯然就不能由政府單方面作出界定,且隨之而來的疑問是:既然有如此之多的錢進行賠償,為何在校車安全的投入上又往往顯得捉襟見肘?
對于受害者家屬來說,及時拿到足夠的賠償款固然是必要的也似乎是唯一的救濟與補償。然而,任何一起校車事故之于公共的意義,卻絕非是拿賠償的金額來衡量的。賠償款是如何構成的,具體由誰支付?除了賠錢之外,誰應該對事件負責?作為監管者的職能部門,又該對事件作出怎樣的行政性擔責?等等疑問都需要向公眾交代清楚。類似事件中,一般都有相關直接負責部門的官員被問責,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問責程序,又往往較為隨意,似乎也是一種平息輿論的應對之法。如此次事件中,目前只有涉事幼兒園負責人和法人代表被予以刑事拘留,但卻并無責任部門領責。
在公共層面,賠償更應該是一種具體責任的精確認定。因為,不清不楚的賠償一定意味著責任認定上的不清不楚。那么,也就很難讓人真正相信,事故的教訓能夠真正得以吸取,以防悲劇重演。隨著納稅人意識的提升,那種“花錢買平安”的賠償已經越發受到質疑。然而,當財政支出與預算不能受到嚴格的流程監管,動輒以錢擺平事故的做法就難以消除。此種做法反饋到事故的預防上來就是,財政永遠學不會把錢花在社會長遠與根本安全的構建之上,而只是在事故發生后擁有充足的資金來善后。比如安全校車難得,慷人之慨的校車事故賠償卻常見。(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