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不含酒精類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通知強調,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